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全区拆除违法乱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
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月四日
韶府[20xx]65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加快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市区的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
二、拆除对象: 属于以下情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搭建物: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三、拆除时间:20xx年8月24日前为自行拆除时间。8月25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凡是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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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属违法建设。本机关与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