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为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优化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油榨街、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南台路延长线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占道经营。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二)违法建(构)筑物。违法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无照无证经营站点。所有废旧物资收购站、木材加工经营点、修理点等,必须在规定的自行整改时限内搬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营。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三、整治时间
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于20xx年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取缔,或者强制拆除。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市区铁路沿线两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我市市区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市荔湾区、越秀区、东山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线、广三线、广深线、广州西站至广州南站线以及各条铁路专用线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清查各类建筑,清理违法占地。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构)筑物,包括搭建的各类房屋、窝棚、户外广告、招牌、围墙以及不规范设置的防盗网等;
(二)清运处理垃圾、废弃物,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三)按照整治规划,开展绿化建设、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筑物立面整饰工作。
关于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xx〕7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排放、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粪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粪便的厕所;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四)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各种废弃物应当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围蔽并及时清理,防止产生卫生死角。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