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卫生通告(通用20篇)
湘江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湘江物业办公室
年3月29日
各业主(住户):
为落实滨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卫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提升滨州博兴城市形象,现决定开展本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为主体的整治活动,希望各业主(住户)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点1. 各楼层楼道内乱放杂物和不经常用的交通工具;2. 黑色广告;3. 小区内车辆乱停。
二、本区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市民等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严禁下列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1.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请业主(住户)的生活垃圾请下楼时随手丢弃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点;2. 严禁随地大小便,若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3. 严禁饲养无证宠物;4. 严禁乱竖立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若确有需要向物业申请后,张贴在指定地点;5. 严禁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多,请及时联络建筑垃圾相关人员,若建筑材料乱堆放,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6. 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若违章建筑被房办执法二大队查处,该物业的产籍将会被冻结,直至违章建筑恢复原样;7. 严禁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一经发现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8. 严禁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一经发现将赔偿修复的各类费用;9. 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泼水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10. 严禁在楼梯间、通道等处堆放垃圾杂物,一经发现将报消防部门按防火管理条例处罚;11. 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点请各业主(住户)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区。
物业管理处
年10月30日
xx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
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
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
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
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
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
物业办公室
年3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卫生管理,根据县创卫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办公区、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保持环境秩序。在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停放外单位及家属楼居住人员车辆,家属楼住户车辆一律整齐停放在家属区,凡没人认领的车辆一律推放到家属区,单位工作人员车辆一律摆放整齐。
二、保持环境卫生。在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内不乱丢、乱堆垃圾、不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区内种植蔬菜。在办公区内不抽烟、不从楼上倒水、不随地吐痰。
三、保持室内卫生。办公室内要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堆乱放现象。
四、工作日期间,凡检查发现办公区内有外单位车辆(包括电动车)停放,扣罚值班门卫工资30元。
五、以上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实行,请大家自觉遵守。
6月XX日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花园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近年来,社区环境卫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人员居住较为密集,个别居民存在随意倾倒垃圾、在辖区内随意堆积杂物等生活习惯;加之社区未设立门禁,出入人员较杂,许多非法张贴小广告的人员借机活动频繁,造成小区楼内小广告泛滥。
花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卫生死角、乱堆放、乱张贴等现象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乱堆乱放等现象,工作人员及时找寻物主,告知其尽快清理,对没有找到主人的,工作人员将《可燃物、堆积物清理告知书》张贴在了堆物之上,方便物主回来时及时清理;对发现的小广告,工作人员协调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了粉刷;对发现的建筑垃圾等,工作人员及时寻找装修业主,告知其尽快清理。
此次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工作人员还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争取早日改善辖区的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花园社区居委会
年12月10日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20xx年3月24日开始至20x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对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临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边沿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二)“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三)门前不得停放车辆,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门前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要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
(五)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
(六)不得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
(七)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本市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均有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二项内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及住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投诉电话。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81083331.越秀区:81903131,荔湾区:81031997,海珠区:34140952,东山区:37637980,天河区:87506700,白云区:86564383,黄埔区:82481959,芳村区:81899163,开发区:82213044,花都区:36808200,番禺区:84823341.
七、本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组织城管队员和市容监督员进行巡查,落实责任单位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20xx年1月2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六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月日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为了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瑞丽市秀美乡村和宜居城市建设,提升瑞丽旅游景观品位,瑞丽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瑞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损害环境卫生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意义
围绕“绿色生态”建设目标,按照“五创”工作的部署,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旅游景观提升,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三个提升”:消除盲点死角和薄弱环节,提升城乡面貌、秩序及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突出民族特色,打造重要节点,提升公路沿线景观效果及村庄品味;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水平。打造瑞丽“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舒适、旅游品质高尚”新形象,为瑞丽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先行区建设中当好表率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瑞丽市全市辖区和公路沿线村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
三、治理内容
(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重点整治主要街道、面街,要突出东南亚风情和民族特色,对有碍景观进行突击性改造,坚决整治私搭乱建,积极修缮临街破损房屋,扎实推进穿衣戴帽工程,让人一到瑞丽就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负责城区垃圾的及时清运,对市区路面及卫生死角进行全天巡查,及时完成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点净;负责城市保洁工作,组织环卫工清扫人行道、绿化带。逐步提高城区道路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2、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沟渠、公园水体及河道的清淤疏浚,确保水质优良,排洪、引水功能正常发挥。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规范集市摊点经营秩序,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对城区街道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进行整治,对集市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4、市交警大队负责在尚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重点交通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城区损坏交通信号灯维修工作并在重点交通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负责交通重点领域整治及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限重点整治;负责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负责重点对城区道路两侧、车站门口、集市商场门口、超市饭店宾馆门前进行重点整治,严格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解决城区主干道路“肠梗阻”的问题;负责大力整治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5、市卫计局负责城市与城乡结合部、城郊村庄卫生隐患排查消除,对市区空旷地带、积水地带、闲置空房、建筑工地与缅甸相邻村寨进行卫生消杀和疾病预防工作;负责采取科学、有力的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及城郊村庄治污、治噪、治气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局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道和省道外全市道路破损维补;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安装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延长线各十字路口减速带及相关安全标识标牌。
9、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加强出租车管理,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整治乱停乱靠、随意掉头、随意上下乘客等违规现象。
10、瑞丽公路段负责对国道和省道公路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补;负责清除国道和省道两侧垃圾、杂草,对公路、道路两侧进行美化、绿化,清理行道树上的铁丝、牌匾、乱拉乱挂等杂物;负责创建公路沿线环境文明风景线;负责逐步提高公路沿线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11、瑞丽路政大队负责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畅通;负责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清除非法广告牌,整治砂石料及渣土运输泼洒、超限、随处倾倒等情况。
12、畹町、姐告、市工业园区工(管)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3、各级各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干部职工,大力开展全民义务劳动和卫生清扫日活动,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二)主要公路沿线村庄整治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决村庄规划不合理、民族特色不鲜明、建筑风格杂乱、私搭乱建、污水横流、乱倒垃圾、灰尘大等问题,特别是“蓝棚”问题;负责公路沿线村庄改造的设计工作,改造以提升为主,不搞大拆大建。
2、各乡(镇)、农场负责积极动员、组织干部职工和沿路村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公路两侧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堆建筑材料等现象;负责公路沿线村庄的改造工作并做好涉及改造房屋群众思想动员。
3、市国土局负责对影响景观的面山采石场、坟山、工地等采取有效的掩隐措施,后期逐步治理;负责砂石场路面道路硬化工作。
4、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中社会稳定工作。
5、市委农办、市民宗局、市扶贫办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公路沿线村庄整治工作。
(三)主要公路沿线旅游资源提升
主要内容:按照辖区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治理责任,积极提升四条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品质。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改造提升公路沿线公厕。
2.市旅游局负责积极打造有条件的沿线新景观,突出沿线奘房及佛塔,合理布局旅游标识和交通标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做好高速公路隧道口、服务区的景观打造和美化;负责治理公路沿线的乱摆摊、乱叫卖、乱挂标语等,全面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
举报投诉电话:市政监察举报投诉电话4141416
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市电视台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4124440
瑞丽市城乡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月6日
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20xx年3月24日开始至20x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镇(街)物业办、各物业服务公司:
创卫迎查在即,根据区创卫办的部署要求,请按照创卫达标标准,对本辖区物业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观整洁,封闭加盖。
2、使用密封式垃圾清运车辆清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3、公用场地卫生清洁,无卫生死角,无杂物、无烟头、无痰迹。公共区域无乱停放,秩序良好。
4、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墙面无乱贴乱画。
5、绿化亮化好。绿地无破坏,花草树木无病虫害。路灯和楼道灯正常照明,干净明亮。
6、市政设施设备完好。排水管网通畅,井盖无缺损,路面平整无坑洼。电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定期检修,无影响业主(居民)生活的事故。
年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月日
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卫生管理,根据县创卫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办公区、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保持环境秩序。在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停放外单位及家属楼居住人员车辆,家属楼住户车辆一律整齐停放在家属区,凡没人认领的车辆一律推放到家属区,单位工作人员车辆一律摆放整齐。
二、保持环境卫生。在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内不乱丢、乱堆垃圾、不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区内种植蔬菜。在办公区内不抽烟、不从楼上倒水、不随地吐痰。
三、保持室内卫生。办公室内要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堆乱放现象。
四、工作日期间,凡检查发现办公区内有外单位车辆(包括电动车)停放,扣罚值班门卫工资30元。
五、以上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实行,请大家自觉遵守。
年6月XX日
全体居民群众: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卫生也在进一步提高。讲卫生、讲文明、爱护自己的家园是传统美德,营造整洁、干净的环境卫生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居民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势在必行,更需要广大居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为更好的给居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小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提高全民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大局意识,做到人人有责,共同维护。
2、自觉维护楼道卫生。不能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扔,更不能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干净、整洁,上下畅通。
3、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得在公共区域乱停乱放、乱挖乱栽、乱摆乱卖、乱拉乱接、乱搭乱建等有损公共环境现象。
4、自觉做好各自生活垃圾处理。垃圾不能随意丢弃在垃圾桶周围,更不能随意丢弃。
5、邻里之间互相督促,相互关心,礼让三分,和谐共处,共同构建和谐、美丽、幸福社区。望全体居民群众积极配合、共同参与
XX社区居民委员会
年八月
关于贯彻全市“创卫”精神,共同搞好小区公共环境卫生的通告
湘江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湘江物业办公室
20xx年3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