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犬只管理通知
为加强公园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现就公园众多区域养狗之现状做如下规定并通知:
一、养犬户主需携带所养犬只图片在保安室进行登记。(附表一)
二、经公园认可养犬之区域,户主需合理安排犬只的活动区域,及时处理因进食、排便产生的环境脏污、恶臭等问题。
三、如因所养犬只管理不善,对公园及外来人员等造成人身伤害及相关损失,由养犬户主负全责,与公园无关。
四、对于无登记,无认领及不合理之犬只,公园将自行驱离或送人处理,坚决不允许闲野犬只在园内出现。
五、养犬户主一经登记,即为视同认可以上要求,并接受安全协议内容制约及公园监督管理,如有违背,自愿接受责罚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县犬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犬类管理。全县范围内饲养的所有犬只只能拴养和圈养,必须按要求到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登记,并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养审批手续。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加强自我防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人与犬的接触,避免被犬咬伤、抓伤或舔舐。如被犬咬伤或抓伤,应立即用肥皂液、自来水交替冲洗伤口15分钟以上,并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救治、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开展专项捕杀。对全县范围内的病犬、疯犬、流浪犬、无主犬和不接受免疫犬只由公安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于20xx年9月12日起,一律进行捕杀。对拒绝、阻挠捕杀犬只等行为的,公安部门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犬只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泸定县城区居民:
近期,泸定县城区屡发流浪犬只伤人事件,引起大多数市民的恐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和传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安排,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区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泸桥镇北段社区、南段社区、沙坝社区范围和田坝新城建成区均为限制养犬区域;
二、凡上述区域内独门独户的养犬户必须于11月4日前将所养犬只进行圈养或拴养(拴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所养犬只身高一律不得高于35厘米,不符合养犬条件和犬类标准的请于11月4日前自行处理;
三、11月4日开始,县公安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将对无主犬只和流浪犬只等进行全面清理并集中收养,并于七天后对未进行免疫处理的犬只(包括无主犬只、流浪犬只、病犬等)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泸定县公安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