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自查报告(精选3篇)
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及运输
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三、医疗垃圾废物处理工作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垃圾废物的安全管理,我科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查了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对医疗垃圾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物、容器是否符合标准,警示物是否醒目,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情况,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感染废物进行销毁、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再医疗卫生机构内暂时存储是否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转运交接是否完整。通过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基本达到,存在少数交接签字记录不完整的情况
四、提高意识,加强学习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整改措,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一、 生物仪器和药品不齐
在07、08年配备生物仪器和药品时,由于学校经费紧张,学校领导从实际出发,以实用为原则。
1、很多仪器是以类标的一半来配备的,并且昂贵不适用的仪器(如数码显微镜等)没有配备;
2、很多生物仪器是低值易耗品(如载玻片盖玻片),不可能缺一立即就补上;
3、很多生物药品是瓶装,当到达配备标准时,随时取用一些,不是一次用完,没有补充上,导致不能达到标准要求;
4、部分实验仪器如显微镜等,经过长期使用重要部件如目镜,物镜镜头已经残缺或者损坏。
5,生物实验室的水池由于是铁质水池易蚀生锈,部分生锈严重,有漏水现象无法投入使用。
对照《xx省中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20xx整理稿)》的.要求,发现我校生物实验室还缺少的仪器和药品很多,见附表。希望校领导能够不齐,以便达到xx市初中教育装备类标的要求。
二、 管理可能有一点不到位
1、 由于前几年生物试验室没有专人管理,并且人员变动频繁,有些记录不齐。
2、 很多仪器和药品摆放凌乱。
3、 生物实验室已经使用近十年,虽然很多仪器还在,但已经失去了它的功能,没有更新。如:黑板、排气扇、学生实验桌等
记录不齐和摆放凌乱最近几天我把它整理好,失去功能的设备还希望领导能更换。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开展出厂检验能力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我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学习,按照要求根据出厂检验项目对检验人员的配置、资质、技能、化验室格局、条件及检验设备配置、精度、检定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现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检验人员的配置
公司实验室配备2名化验员,均持证上岗,资质符合任职要求,工作技能满足生产检验需求,能够出具相对公正性数据,不存在超越技能范围的检测。
2、实验室设备与环境
经对实验室的资料进行抽查,我公司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比较完善,措施得当,并能够按照规定实施;仪器设备的配置能够满足日常检验需求,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按照计划检定和校准。
实验室格局合理,能严格区分检验区域,防止交叉污染。通过对实验室检测环境自查,基本能满足检测需求,但是出现个别灯管不明,以免影响亮度,立即进行了更换。
3、存在的不足
自查过程中发现,化验员的培训计划不是很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完善检验人员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实施。
生物实验室自检自查报告8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