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模板汇总(精选23篇)
甲方:x医院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x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x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方式:,单位地址纠纷
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行政调解人员已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甲方:医院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车辆牌号云L, 联系电话138872,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
当事人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__________县人,住四川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_____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处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_____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__________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__________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申请人于20xx年1月3日因临产,到x医院就诊,并于当晚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申请人恢复不佳,先是发生严重肠梗阻,后于术后第五天(1月8号)发现手术切口严重感染(从内部化脓),导致申请人在此后二十多天里,因伤口不能缝合,一直在经受清创、换药、肠梗阻和卧床治疗的痛苦。申请人直到20xx年2月18日才出院,相较正常手术孕妇,多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这期间整个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减轻病人痛苦及帮助病人恢复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无法工作和经营,经济损失严重。而这一个多月,申请人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赔偿或治疗所无法衡量和弥补的。另外,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对下列问题,至今也未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答复:
1、术后六小时内,整包注射液将被褥浸透无人问津。事后发现,护士蛮横要求尚处于麻醉状态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床;
2、申请人肠梗阻最严重的5号晚上18点至24点六个小时期间,曾先后六次去找过值班医生,均无人过来,导致次日申请人肠粘连,腹腔积液发生;
3、感染具体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医生手术态度不严谨,术后很长一段时间未来查问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相关医务人员赔礼道歉;
2、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
3、划拨5万元专款作为医院失误惩罚金,成立爱心基金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
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
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0xx年xx月xx日
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患者目前状态患者当事人与患者关系。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申请调解的索赔金额:
特申请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王,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号,系死者王x之子。
被申请人:xx市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王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王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王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广东省xx市路xx镇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王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王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患者目前状态患者当事人与患者关系。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申请调解的索赔金额:
特申请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性别x年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x年x月xx日时分,在发生,贵大队做出号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在事故中负责任。
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大队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申请人:
x年x月xx日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车辆牌号云L, 联系电话138872,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
20xx..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事由: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____,性别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住址或单位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发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月__日
尊敬的各位:
您们好!
20xx年6月9日本人购凯旋广场小区房,经贵公司摇号,本人选择该小区21栋楼房三楼一套房,面积132.23平方米,另外贵小区赠送客户31平方米,合计163.23平方米,本人原定需购的房子,由于贵公司销售部的`胡彬将本人原定购三层楼房已出售,后改成二层房售给本人,造成本人损失,本人坚决不同意购二层房,经本人多次找贵公司负责人(石总,销售部胡彬)交涉,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贵公司将该小区30栋楼房由本人选择购买,本人选择30栋1505,我选好此房之后,贵公司(石总、销售部胡彬、财务)都已签字盖章认可,将保留本人是30栋1505第一购房人,保留3万抵陆万元,结果就在10月1日公开发售的当天上午10点左右,贵公司销售部的胡彬、张璐两人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利益,又把本人30栋1505号房卖给他人,多次造成本人严重的与经济损失,我是真心想在贵小区
买一套房子居住,现在多次把我该买的房子卖掉,既然贵小区的房子如此红火,那我只有把钱拿回来,但拿钱回来,我只需要一个小小的要求,要求贵公司我3月份交了贰万元诚意金,8月份又交了1万元诚意金,两次合计3万元诚意金,当时说是3万元抵6万元,还有损失费+误工费贰万元整,合计8万元整。
希望贵公司各层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把这件事解决,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并衷心地祝愿贵公司各位幸福安康,一生平安,生意红火,财源滚滚。
申请人:
20xx年10月20日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意见书,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20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装饰工程欠款14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派施工人员进驻微山西部热点歌厅装饰工程工地开始施工,于20xx年5月1日按期竣工,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总计:86万元,应分三次付清,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微山西部热点歌厅20xx年5月15日开业后,申请人多次派人要求被申请人结清余款,截止20xx年8月4日,被申请人累计支付71元,至今尚欠申请人148000元未付。
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申请依法调解。
呈致
xx县付村镇人民的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__县公安局__派出所:
本人李__,系永建辖区__村委会__x村村民,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__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__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__县公安局__派出所
申请人:__
02月27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姓名师朝如性别 男 民族彝族 年龄 78
职业或职务农民 联系方式 2961280 单位或住址 建水县利民乡清泉村委会糍粑革村20号
当事人姓名 师玉苑性别女 民族 彝族 年龄 33
职业或职务 农民 联系方式 2961280 单位或住址 建水县利民乡清泉村委会 糍粑革村20号
纠纷简要情况 申请人师朝如靠女儿赡养,现在年岁较大了,知道时日
不多了,因为肢体残疾再加没有文化一辈子都没有到“外面的世界去看看”。现在想让女儿出资让自己在有生之年可以离开家乡到各地去看看。但是女儿不愿意。
当事人申请事项1、 让女儿带自己到各地去看看
2、3、 4、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
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师朝如、师玉苑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①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申请人师朝如靠女儿赡养,现在年岁较大了,知道时日不多了,因为肢体残疾再加没有文化一辈子都没有到“外面的世界去看看”。现在想让女儿出资让自己在有生之年可以离开家乡到各地去看看。但是女儿不愿意。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王文灿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xx年5月25日
地 点 利民乡残联
参加人 马新洪、王文灿
被调查人 师朝如
记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xx年5月25日
地 点 利民乡残联
当事人 师朝如、师玉苑
参加人 马新洪、王文灿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