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举报信范文(通用7篇)
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xx市安区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这些受害人所了解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如下:
被检举人:,女,现任xx市安区xx街道办镇长。
一、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
利用多年职权,先后安排其初中未毕业的亲属(弟弟文锡佳,文锡忠,弟媳妇许秋菊,文衬芬)到政府多个部门就职,还经常将政府不需招投标工程直接给其弟弟文锡佳承办牟利,侵害政府声誉、中饱私囊。弟媳(文锡佳之妻)文衬芬(身份证号码:4403212)更加利用这一家庭背景,以手中的职权为优势非法炒卖农民房,换坐标牟取非法利益。
二、涉嫌贪 污受贿。
第一,从政20年,利用多年职权和不断攀爬,贪 污受贿积累财富,不仅以职权之便分得多套集资房、福利房,还用非法获取的钱财购买了大量商品房,并把大量房产物业转移到其亲属名下,例如:集信大厦1栋D座集美阁1606房,以文衬芬名义购买,1706房以妈妈麦琼福名义购买,xx街道沙浦社区一村,九十亩2栋500平方米,以及幸福海岸10栋A座,还有很多统建房,东莞长安中惠花园一套,山美大厦B座2号18楼2套,C座1号10楼以文锡波,文锡忠,文锡佳3个兄弟的名义购买。购入这些资产需要大量资金,而以正常工作收入是绝不可能具备这样实力的,其钱财收入来源不明,应属非正常渠道所获,请求相关部门予以严查!一些福利房也属利用其职务便利所得。
第二,有一女,目前在英国留学读书,众所周知,英国留学读书的学费是各个国家中学费收费最昂贵的,一年的学杂费近五、六十万元人民币,而作为一公职人员,其年收入可以计算,何来如此巨额收入用于支付其女儿的留学读书费用?此项收入来源不明,亦涉嫌贪 污受贿,请求严查!
三、涉嫌干扰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属。
在20xx年底到20xx年五月期间,文衬芬就以之名及其醒目官职到处招摇撞骗,以合伙炒卖农民楼、换坐标等说词进行诱骗,前后诈骗7批人士,被骗人数高达50余人,被骗总金额近1500万元。该诈骗案目前已到法院起诉的受害人就有7人,这7人全部是在20xx年3月底至5月初期间被骗,7人被骗金额就高达人民币900余万元,我们这批举报人只是众多受骗人中的一部分。更加可恶的是文锡佳、文衬芬在5月18日为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已恶意离婚,文衬芬则更加不知去向。本案中,因受害人数众多,受骗金额巨大,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被骗的钱财本身就是向亲戚朋友们所借,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属法律所定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恶性案件,理应受到司法部门的严重关注和坚决处理!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当我们受害人写了报案材料前往xx市公安局相关经侦部门报案时,公安局却拒绝受理,并暗示这一案件已有相关人士过问,是不会立案的!无助之下,受害人又一起到xx信访办、安信访办甚至拨打xx345热线以希求得到帮助,然而结果仍然是拒绝、拒绝、再拒绝!如此社会群体性重大危害诈骗案件竟然连立案都立不上!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所以,本案表面上看似是文衬芬的个人行为,实际却与职权密不可分!
综上所述,依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虽然我们受害人钱财受损、投诉遭拒,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我们仍然相信党领导的政府是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这封检举信是我们这些受害人全部的希望,希望贵单位能够对违法违纪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调查惩处,对其亲属文衬芬的严重犯罪行为立案法办并给予严惩!还民于公道,还社会以安定,还法律于公正!
尊敬的省纪委领导您好:
我们是青岛莱西市店埠镇前朴木村的村民李言良和李言福,我们是以一名普通的正义村民的身份,实名向您举报我们村村书记徐永武违法乱纪,把村集体财产转让给自己的亲属、低价卖出,从中收受回扣,并虚报数目贪 污谋利的事实。
我们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村子,以前朴木乡政府驻地在我们村,后来乡划归为镇,朴木乡政府取消,归店埠镇所管。由于以前特殊的原因,我们村的账一直没有归店埠镇经管站监管,这是店埠镇66个自然村一个,正是没有政府的监管,给徐永武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带来了便利。具体贪赃枉法,违法乱纪的事实有以下几点。
1、虚假发包,中饱私囊。20xx年,徐永武以前朴木村的名义购买供销社土地开发商品房24个,在此工程开发过程中,徐永武没有经过公开、公平招标,自己私自做主将这价值300多万的工程以高出市场价,发包给自己的表弟张德华,表面上是他表弟承包工程,实则是他表弟只是他的傀儡。开发完后,每个商业用房15*5米,18.6万元卖出。但这开发的商业用房15米的开间,其中有强占朴木供销社3米的土地,未列于开发的实际面积中,多的部分卖出后装于自己囊中,总价值有60多万元。
2、以权谋私,侵吞资产。20xx年,徐永武以前朴村建设村委会的名义要的朴木供销社土地,这块土地当时市值一百万,徐永武没有建设村委会,更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竟然以万的超低价购买,将此土地据为己有。此宗土地到现在还在闲置。
3、利用职权,变公为私。几年前朴木政府和店埠政府合并,原朴木乡政府驻地的土地出售给了前朴木村委。20xx年,此土地以前朴木村的名义投资开发,也是未经公开招标以高出当年市场2倍价格发包给自己的表弟张德华,(当年包工包料600元/平方米,他发包给他的表弟是包清工,加上他老婆进材料的价格达到1200元/平方米),此开发的面积达4200平方米,吃的回扣就达250多万元。然而更有甚者,徐永武的胃口还不满足,未经两委会和村民的同意,私下偷偷伪造假合同,把此土地以260万元的低价卖给他的连襟张玉良,他连襟张玉良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如何拿出260万元的巨款,并且开发了市值一千多万的商业用房,张玉良只是徐永武的一个幌子,真正的幕后老板还是徐永武,通过他利用职权一系列的运作,这宗土地他侵吞了700多万元的资产。
4、低卖资产,获取回扣。20xx年前朴木村有壹仟六百多颗法国梧桐,是我们村的一道靓丽风景,然而徐永武却不顾村民的反对,以每棵xx80元的价格出售给店埠镇后由戈庄村李玉昌,然而他以每棵400元的价格入账,这样他吃了xx0余万元的回扣。
5、私设小金库,贪 污巨款。前朴木村每5天有一次大集,每年收取的管理费达30万元左右,这些钱应该入村里的账,但徐永武为了方便贪 污,竟私设帐外帐,徐干了12年的书记,市场的管理费应该有300多万元,但徐除了利用这些钱连换三部价值不菲的轿车外,(价值50多万元,其中两辆给了村委委员李视国),其余全部贪 污或者挥霍。
6、私卖土地,贪赃枉法。徐永武不顾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把我们村的耕地良田变为建设用地,卖掉150多亩,(合同是长租70年,与买卖没有区别,只是偷换概念),同时把村民的房前屋后的土地进行买卖,所收的钱是以便条的形式收取。并且违法收取村民的住房建设费,村民建房每建一间就收取500元,所收的钱也是以便条的形式收取,以上所得收入500万元左右全部以便条形式收取,便条是无法下账的,这些巨额资金不知去向。便条我们附有部分复印件为证,全村有200多户拥有,可做调查之用。卖的地有建筑和圈地照片为证。更加可气的是,他竟把贪 污的手伸向了其他村,20xx年徐永武任联合党支部书记时,兼任狼埠村书记,以建冷库押金为名收取狼埠村村民吴广良五万元,任何单据都没有,将此押金据为己有,此事可以向吴广良查证。
7、盗挖资源,毁坏良田,徐永武为了开发他的7000左右平方米房子,为了达到他的私欲,竟违法毁坏良田15亩,从地下盗挖建筑用砂,盗挖建筑用砂约计2万余方,市值50元/方,侵吞国家资源xx0余万元,破坏的良田有照片为证。在盗采建筑用砂的过程中,店埠镇政府接到村民的举报,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没有追回盗挖的作为自用或者对外卖的建筑用砂所贪的资金。
8、侵吞村民的国家补贴,国家补贴给村民的用于小麦的化肥农药我们村从来没有发放过,全部被徐永武侵吞装进自己的腰包,把党和政府关心百姓的功绩全部埋没。
以上举报全是事实,徐永武上任以来我们村集体收入3000多万,(包括变卖原村委收入200多万元),可是我们村只硬化了一条路约3500平方米,总造价不超80万元,其它巨款不知去向。
尊敬的省纪委领导,我们作为一名合法的村民,一不想当官,二不想发财,别无他求,只想能过上安稳的日子,期待有一个好的领导带领我们奔上小康。目前,徐永武财大气粗,欺压百姓,鱼肉乡里,百姓敢怒不敢言。之前,我们以到店埠镇纪委,莱西市纪委,青岛市纪委,都进行了实名举报,得到的答复是违规,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肯请上级领导本着还村民一公道,还前朴木村一个和谐村庄的原则。严查我们村的账目,查证事实,张榜公布,将违法乱纪人员绳之以法,清除党内的害群之马,使老百姓早日过上小康生活。
以上内容皆属事实,现在还在担任村支书,正在拉拢关系准备连任,9月3号给村支部人员送礼而且在村民大会上公开说:“你们上访的人员是告不倒我的,你们告到哪我花钱买到哪。”我相信中国共产党会给我们村一片蓝天。
举报人;
20xx年9月5日
X省X市X镇X村
X省X市X镇X村六组裴西强在村西头建有一个无任何手续、证照的废旧塑料焚烧、回收的厂子,每日机器轰鸣,臭气熏天、污水横流。该厂恰在村庄的上风口,村民因污染无法生活。
环保局曾取缔过该厂,但该厂有开始生产,村民不堪其扰,特此举报。请相关部门彻底拆除该厂,还村民一个朗朗乾坤。
匿名
环保、土地、工商
XX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公民姓名、女、村民、19xx年10月6日出生(XX岁)、住××镇××村680号、手机:1499X4。
被举报人:公民姓名、男、村长、XX岁、住XX镇XX村086号,电话:。
举报的违法事实:X村长涉嫌贪 污村民的公 款,报告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处理。
附证据:
1、复印件N张。
2、证人2人(张、王)。
举报人:(匿名或者实名)
存档:(举报人留存)
X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X镇X村委会深田村人,我和十几户村民要举报我们村内的一家水泥砖厂。该厂位于深田村路口往里100米处,系私人卖地,外人投资所建,手续是否合法尚且不论,且该厂作业时间变 态。早上大概4、5点钟就有拖拉机车过来拉水泥砖,早上六点钟准时打开(大噪音)机器制造砖块,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钟,下午两点钟开始持续到晚上八点钟左右,此举严重困扰周围居民休息;与此同时该厂在作业过程中,制造的灰尘满天飞,特别是水泥灰尘,这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这些噪声污染和灰尘污染给我们周围几十户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主要有如下:
一、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会影响孩子的听力,对孩子的情绪、情感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儿童、成年人、老年人长期处于粉尘、水泥灰尘环境下,长期的吸入粉尘、灰尘会对肺造成严重危害,容易造成尘肺。
三、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会使人情绪变得很焦躁,很容易引起夫 妻争吵和家庭暴力,影响家庭的和睦。
经济发展固然很重要,但不能牺牲我们村民的健康作为前提,因此我们这几十户居民 联名要求该厂搬出我们村庄,还给我们一个“健康、绿色”的家园。现在全县正在开展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好群众路,温暖群众心”道路。望相关部门领导对我们所举报的问题予以调查并尽早处理,还我们一个平静的生活环境,不胜感激!
自治区高级检察院:
为了打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纯洁政法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受害人所了解的有关黄等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如下:
被检举人:黄,男,现任xx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武,男,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
一、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
此两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如下:
(一)指使侦查机关破坏案件监控录像等最重要证据。
根据文地中学校长王崇桂陈述,文地中学安装有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安装的位置分布在校门口、教学楼一、二楼楼梯转角各一个,案发的女生宿舍楼梯转角等地方。20xx年5月7日,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刘继中、技术员刘俊平到文地中学调取了监控录像的主机,但在黄、刘武的指使下,侦查机关xx县公安局却将监控录像主机里的硬盘格式化,破坏案件关键证据。
(二)指使公安机关非法关押被告人妻子。被告人妻子等亲属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上访寻求帮助,认为被告人受人陷害,是无辜和清白的。在20xx年8月25日,被告人妻子莫光丽突然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我们不打不闹,仅是向有关机关申诉我们的合法权益,不知道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
指使教育部门停止工资发放和对被告人妻子停职威胁。此两人指使xx县教育局违返规定停止发放廖永义的所有工资,以切断其经济收入来源(后经被告人家属协商才得按规定发放);同时,对被告人妻子莫光丽老师以停职威胁,不予申诉个人合法权益。
二、涉嫌干扰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属
在此两人的干预下,政法机关对其亲属的暴徒进行了轻判。被告人廖永义在案发当晚,有十几个黑社会人员开两辆汽车强行冲进文地中学,对被告人拳打脚踢,接着又把被告人塞进汽车,拉倒郊外殴打,被告人被殴打而昏迷,被告人身上收取学生的4800元早餐费被洗劫一空。被告人后被鉴定为轻伤,而xx县公安局最初经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后xx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对被告人被抢劫一事根本不予调查,对其他参与殴打人员至今未抓获归案。此案明显是视法律为儿戏,不依法办事。同时,在其干预下,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本案疑点极多,要查明事实,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要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已经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罗路妹出庭参加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重新鉴定、调查取证、专题事项庭审调查申请书,但法院未能够保证被告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证人、侦查人员未能够作证和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虽然我们受害人身心受损、投诉遭拒,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我们仍然相信党领导的政府是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贵单位能够对以上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惩处,还民于公道,还社会以安定,还法律于公正!
联系人:莫,电话:18xx7757496
受害人:廖亲属
20xx年1月8日
非常感谢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待我们,听取我们反映情况。
我们怀着一颗诚挚之心,据实检举,原沈丘县北郊乡前寨引线花炮厂,徐乃民在20xx年该厂在退出过程中,在县安监局局长郑志初屁护下出谋划策弄虚作假,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国家赔偿款,侵占原股东应得赔偿款,将建好的厂房霸占为己有,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厂在20xx年4月6日县政府下发了沈政[20xx]16号文定为十家烟花炮竹整改提升企业之一,按照县政府整改提升要求,我们共同缴纳风险抵押金xx0万元,并出资参与了企业建设整改以后,县政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与20xx年12月31日,下发了沈政[20xx]84号文决定全县烟花炮竹上产企业整体退出,因行业政策变化整改为能彻底完成,我厂股份制章程协议未能形成书面签订,目前只能凭双方口头述说,所以我们走不了法律程序。
二、在县安监局局长召开全县整改提升会议上明确指出,可以按照股份制形式整改的精神。徐乃民与各股东商议成立了原沈丘县北郊前寨引线花炮厂的建厂事宜并由县安监局科长(高领)主持下,在前寨引线花炮厂的一楼办公室,召开了股东会议。共同约定我厂属于股份制企业,按人民币1万元一股,共同出资建设,以后经营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生产,统一销售,风险共担,利益按股东所出资金比例进行分红。
三、在20xx年12月31日县政府下发了沈政[20xx]84号文,决定全县烟花炮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我厂停止建设。累计投资134万元,另加风险抵押金xx0万元,其中六股东共出资132.87万元,分别是:鲁新柱23.47万元,黄杰23.6万元,豆永生26万元,顾桂峰19.8万元,鲁培忠24.5万元,鲁黎明15.5万元,徐乃民xx1.13万元(其中是老厂以前建设包括工棚30个,两间平房围墙浆引厂,围墙,路边的办公室,生活区,路东引线库房围墙,厂区土地按第一次退出每亩5000元计算在各股东的共同见证下,共作价46万元)。
四、县政府针对十家烟花炮竹厂家,进行统一赔赏,我厂共得补偿款为395万元,另加风险金xx0万元,国家共补偿款为495万元,减去各股东建厂投资234万元其中包括xx0万元风险金,余下261万元全部侵吞个人腰包,只将过股东原始股金132.87万元返还,另外还将各股东共同出资建好的厂房霸占为己有,其他股东一块砖一片瓦也未得到。还有留守期间的人员工资,还有退还的xx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银行利息,全部占为己有。
五、在我厂退出评估期间,徐乃民与郑志初相互勾结,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弄虚作假、欺骗多报在骗国家赔偿款。其中厂区土地面积实际为80亩,上报多达xx4亩。厂内无树木上报多达230棵,设备机械多报,原材料多报,将部分股东机械设备上报,不按国家赔偿价格归还,以上多报部分,两人占为己有。
六、在国家赔偿款到位后,各股东找徐乃民多次交涉,找其算账,他却说:“要什么钱”。并且态度蛮横,扬言:“就是不给你们,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吧”。还说:“打官司任花钱就是不给你们”。徐乃民有一亲属在沈丘县纪委工作(儿侄女亲家纪委常委韩权X)。
七、沈丘县安监局局长郑志初在20xx年至20xx年任职期间大肆受贿,其中我厂和另外前寨引线厂每年中秋、春节节日期间,每年每厂送礼两万元。
八、我厂在退出评估期间,一次性给郑志初送礼两万元,政府赔偿款已落实到账之际,所有股东找徐乃民算账,他说:“现在还不能算账,因为赔偿款(395万元)的百分之十的款项,要给县安监局局长郑志初为回扣”。20xx年6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送现金40万元给郑志初。
以上内容均为据实检举,检举人均为实名,如有虚假,检举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领导尽快落实,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 法律之尊严,社会之正义,还百姓事件之真 相!
检举人:
黄杰41272819xxx1705721833x688
顾桂锋4127281x92405341370x779
鲁新柱4127281x12205191564x896
窦永生4127281x51905321383x697
20xx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