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举办运动会的批复汇编三篇

关于同意举办运动会的批复(通用3篇)

关于同意举办运动会的批复 篇1

广东恒太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注销广东恒太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广东恒太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你公司应妥善处理分支机构撤销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确保被保险人、相关保险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广东恒太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缴回我局,并在深圳市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特此批复

二○○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同意举办运动会的批复 篇2

省体育局:

你局《关于xx市为xx省第十二届运动会承办城市的请示》(川体〔x0〕11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xx市承办xx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希望你局会同xx市人民政府,抓紧谋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场地建设、竞赛组织、运动水平、环境营造等工作落实,确保xx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圆满成功。

此复。

关于同意举办运动会的批复 篇3

区法院:

你院《关于迁扩建审判办公楼的请示》收悉。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重庆市北碚组团A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91-1/02号地块中的12亩土地划拨给你院,用于修建18000平方米的审判办公用房。

此复。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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