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纪委:
你们《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请示》(上纪〔20xx〕3号)收悉。袁林财在20xx年担任原严家村村民主任期间,与原支部书记郭世土在向原320省道拓宽征迁薛菊兰户(房屋等共计补偿款计56936元)支付首笔征迁款25000元后,在剩余补偿款完全拔付到村的情况下,以剩余补偿款未拔付到村为理由欺骗薛菊兰,致使薛菊兰户前后20xx年时间未领到应该领取的剩余补偿款。原村民主任袁林财,系党员,对村级财务收支、村务财务公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维护村民正当利益的职责,但其为了一已私利,放任监管,致使村级财务混乱,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影响极坏,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鉴于其在镇纪委调查时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坦白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积极补偿群众损失,可给予从轻处理。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20xx年5月19日经镇党委讨论决定,同意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复我委。
此复。
中共XX市衢江区上方镇委员会
20xx年5月19日
XX村党支部:
你们报来《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
身为共产党员,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销售过期产品,并被长沙县农业局给予行政处罚。其所犯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批复不服,可以向镇党委、县纪委等提出申诉。
(此页无正文)
中共XX镇委员会
20xx年1月8日
中共XX市中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支委:
你们于20xx年11月11日报来《关于对作出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局纪委于20xx年12月8日会议讨论并经局党委20xx年7月22日会议讨论,同意你们所提处分意见,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特此批复
二OXX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