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合集12篇)

关于有关问题批复(通用12篇)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1

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x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x总局公告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x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x总局

x年9月12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2

xx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x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xx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xx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x5年7月31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3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x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八月八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4

你局《关于报批x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国邮〔x6〕398号)收悉。现就组建x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x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x集团公司章程》。

二、x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xx局所属的经营性资产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报刊等出版物发行、汇兑、储蓄、物流、邮票发行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核定。

三、x集团公司暂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同意x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称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同意将各省xx局和原国家xx局直属单位的经营性净资产上划作为x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六、x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x集团公司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其所属全资企业和分支机构由集团公司集中汇总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xx单位经营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八、x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受国家委托,承担机要通信业务、义务兵通信等特殊服务。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成本削减激励机制,在保证普遍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普遍服务成本,在此基础上,普遍服务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九、x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xx企业的原有扶持政策继续施行;地方人民政府对xx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十、x集团公司组建后,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业务结构,优化网络,实行企业内部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组建x集团公司是深化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xx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组建x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x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x集团公司章程》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务院

二○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5

xx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实行分段监管的请示》(京卫法监字〔x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大麦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资源食品管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国法秘教函〔x0〕446号),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按照我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分别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负责。

此复。

x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6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年3月14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7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x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8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x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9

农业部:

你部《关于开发“”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无污染食品)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都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开创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鉴于“”出口涉及的商品种类较多,按有关规定由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出口。经贸及有关部门要为“”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三、中央财政视每年的财力可能,对组织“”开发,适当给予事业费支持。

四、你部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根据国际市场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标准,以推动“”开发工作朝着正规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五、有关“”开发的科技攻关、基地建设、税收减免等问题,请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10

xx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68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17个事项作如下批复:

一、以下4项已涵盖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中。即:(1)申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2)组织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方案审核;(3)刻制印章审批;(4)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设项目。根据《决定》,“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个项目被确定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16号),“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已被取消。因此,“刻制印章审批”特指“公章刻制审批”。

二、以下6项属于公安机关日常户籍管理范畴,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即:(1)小城镇户口迁移;(2)本市小城镇农民转为居民;(3)以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为由办理入京户口;(4)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5)小城镇户口登记;(6)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这6个事项为公民户口登记事项,是一种事实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以下3项为公安机关的一般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即:(1)外省市机动车进京办理《xx市区通行证》;(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3)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62号),“车辆进京通行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已被明确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公安机关通过备案掌握情况,不是审批性的。“机动车号牌准产证”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手段。根据x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将对机动车号牌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监制。

四、以下3项由政府其他部门主管。即:(1)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2)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3)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审查。其中,“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涉及公安机关的事宜,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审批》等规定的内容执行。“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有关人员上岗证”事项将纳入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鉴定范围,由劳动部门管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爆炸物品服务公司”是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涉爆从业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许可手续。

五、以下1项应予以废止。即: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xx]24号),“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已经取消。鉴于彩色复印机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进口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取消“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可视为一并取消了对销售环节的审批。因此,不能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等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进行审批。“销售多色复印机设备的许可”应自行废止。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11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

二、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3年3月14日

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12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xx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

二、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xx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总公司以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运输安全,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xx局(含广州xx集团公司、青藏xx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经营亏损,研究建立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改革成本。

十、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xx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总公司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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