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
你部《关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方案的报告》(劳社部报〔20xx〕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政部:
你部《关于报送〈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代拟稿)〉的请示》(民发〔20xx〕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xx〕97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报送〈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代拟稿)〉的请示》(民发〔20xx〕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