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三篇)

关于设立财务公司批复(精选3篇)

关于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 篇1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建财务公司的批复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请示》(国投财会〔20xx〕72号)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业。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 篇2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发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20xx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於本公司获得筹建财务公司批复的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 临20xx—002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筹建财务公司批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xx 年3 月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议案》(议案详情请参阅20xx 年3 月2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

20xx 年1 月31 日,公司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xx】58 号),要求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关于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 篇3

关於财务公司获得开业批复的公告

谨此提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於 20xx 年 3 月 28 日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海外监管公告,其中关於筹建财务公司的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本公司於 20xx 年 1 月 31 日刊登关於获得筹建财务公司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欣然公告於 20xx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获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银监会关於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xx]492 号),批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业。20xx 年 9 月 30 日,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 B 座 2102 房间。

承董事会命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主席蒋卫平中国北京

20xx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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