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文范文格式(通用三篇)

政府公文范文格式(通用3篇)

政府公文范文格式 篇1

环翠区委组织部:

20xx年3月,原山东中原燃气有限公司与北京燃气集团签署了合作协议。10月8日,经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环翠区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燃气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经办事处党委研究决定,现申请将“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原燃气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变更为“中国共产党北京燃气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请示当否,请批示。

鲸园办事处党委

政府公文范文格式 篇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活动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自8月28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凌晨2时至24时,杭州市、德清县,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绍兴柯桥区、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普通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措施(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

二、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全天24小时实行机动车“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措施,但在单双日转换时已在上述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允许继续通行。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G1501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东线保国寺互通至朝阳互通、S1甬台温高速公路姜山北枢纽至北仑互通、G15沈海高速公路姜山北枢纽至台州三门段、S19甬台温复线高速公路、S20穿山疏港高速公路、G9211甬舟高速公路宁波段除外。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一)公共汽车、大中型客车(黄色号牌)、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二)持有二十国集团峰会通行证注明允许通行的机动车;

(三)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运输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机动车,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以及G60沪昆高速公路绍兴、金华、衢州段,S33龙丽高速公路衢州段和320国道衢州段行驶。

五、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止在杭州市、德清县、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绍兴市柯桥区、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道路行驶。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服务保障类载货汽车,以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除外。

通过高速公路过境上述禁止通行区域且符合单双号行驶规定的载货汽车(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允许在G15W常台高速公路绍兴上虞段、S24绍诸高速公路行驶;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允许在G2501绕城公路东线(沈士枢纽至张家畈枢纽)、北线(南庄兜枢纽至下沙枢纽),G25长深高速公路南庄兜枢纽至湖州德清段,S13练杭高速公路杭州段和湖州德清段,G60沪昆高速公路嘉兴海宁段和杭州段,G92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及S16杭浦高速公路嘉兴海宁段和杭州段,S2沪杭甬高速公路(沈士枢纽至乔司枢纽)行驶。

六、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需在本通告禁止区域内道路行驶且符合单双号行驶规定的机动车,经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相应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明,指定时间、线路行驶。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二十国集团峰会的车辆不受本通告禁行措施限制。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服从路面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九、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其他通行要求依照杭州市有关通告执行。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公文范文格式 篇3

清明前后,上坟祭祀、踏青春游、农事用火等活动增多,森林火险隐患增大。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以内为禁火区。

二、在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烧香、点烛、烧纸、燃放鞭炮、烧田坎草、烧焦泥灰、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倡导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新风。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对山头、墓区等重点区域落实人员看守,防止纸钱、鞭炮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用火的,将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用火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都应及时报警,报警电话:110、64623791。

特此通告。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xx年3月24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