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实用三篇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精选3篇)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 篇1

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偷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增值税检查情况:

根据发票专项整治小组提供的20xx-20xx年度电子信息,显示为比对不符的条数为196条,其中有170条信息显示为发票套开,涉案金额为9,342,273.22元(含税),20xx年和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共计1,139,511.54 元。

(1)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套开金额1,488,284.00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查补增值税43,348.08元;

(2)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套开金额7,853,989.22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查补增值税1,096,163.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20xx年查补增值税43,348.08元,20xx年查补增值税1,096,163.47元。

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因当年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故20xx年查补企业所得税14,449.36 元。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度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因账外经营,部分进货发票未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核定本期可予确认结转成本的金额为5,679,592.50 元,当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273,953.20 元(含当年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所得税4,394.89元)。

二、处理决定

1.(1)限期追缴20xx年度增值税 43,348.08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2,896.28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3,968.74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4,058.36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9,906.90元; 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2,381.24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771.20元。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2,598.64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8,354.53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1,556.42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085.17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4,770.60元。

(2)限期追缴20xx增值税1,096,163.47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7,215.22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4,070.56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63,249.73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135,193.95元;20xx年5月应查补增值税270,744.63元;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66,453.81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249,167.21元; 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148,581.01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60,296.81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31,517.03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8,322.07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31,351.44元。

(3)限期追缴20xx年企业所得税 14,449.36元;企业得税273,953.20元,以上(1)至(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应对检查问题进行调账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xx年十月十四日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 篇2

xx公司:

我局于20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30日,对你20xx年4月29日股权转让的地方各税申报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20xx年4月29日,经安徽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同意李靖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你和周柯江(另案处理),于、周柯江同意受让部分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总价格为1092万元,其中:你受让了李靖所持有的33.5%股权,转让价款703.5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517.50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受让李靖所持有的安徽矿业有限公司33.5%股权,受让价款为703.50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李靖个人所得税1071296.5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2小项、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上述第(一)项税收违法事实,应补缴印花税3517.50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第4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小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xx〕2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上述第(二)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71296.50元的违法事实,责令你补扣或补收,同时,我局也将依法向纳税人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对你上述应补缴的印花税3517.50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1996.1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xx年八月二十八日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 篇3

xx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对你单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xx年度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多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计税发票金额合计4826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9.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72340.5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5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3642.5元。其中,(1)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626.7元;(2)少缴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税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3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15944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90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238252.0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7410.6元。其中,(1)少缴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税1314.0元;(2)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502.5元;(3)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353.4元;(4)少缴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税2240.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申报缴纳20xx年度土地使用税91.17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7张,其中1张退票,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2910719.00元;(2)20xx年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6张,金额为4369804.95元;(3)xx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冀保xx县地税外证〔20xx〕000384号)上记载锦州工程营业额为1364011.05元。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13188.4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46700.04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228.7元。其中,(1)少缴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税3464.2元;(2)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108.9元;(3)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602.8元;(4)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1612.7元;(5)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440.1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0元。

(五)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你单位只在北京开展劳务,包括未开具发票的空军百子湾工程:(1)根据xx省外管处提供的你单位在京备案项目发票使用情况表,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51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2张,金额为4557215.56元。根据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记录,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598683.41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4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679.27元。其中,(1)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77.6元;(2)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2562.7元;(3)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120元。

合计应补缴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税 27961.07 元、企业所得税1352276.95元。多缴土地使用税301.17元。

以上少缴税款总计1380238.02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xx年~20xx年企业所得税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税27961.0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90777.31元。

(二)你单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账簿及相关资料,属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上述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处罚款共计400777.3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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