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处理决定(合集三篇)

公车私用处理决定(精选3篇)

公车私用处理决定 篇1

经我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警车公车私用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通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法庭庭长公车私用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三、责令支付用车费用200元。

四、取消一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我院将以此为诫,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借,严格遵守警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节假日车辆一律集中封存。 再次感谢大家的监督!

XX县人民法院

x年5月14日

公车私用处理决定 篇2

客运站站长林在未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广汽本田“”轿车,从出发到新源县把之前坐线路车去采购年货的妻子李某某、女儿林某某接上后,一起前往南疆库尔勒市岳父岳母家中拜年。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构成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经七十二团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团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林错误事实全团通报,责令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做检查,收缴车辆使用费用1400元。

林违纪行为,反映出有些行业和单位平时疏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暴露出团场个别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团场党员干部形象。

希望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单位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筑牢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令行禁止,克已自律,做勤政廉洁的带头人,文明健康生活的实践者,杜绝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团纪委对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从严从快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团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团纪委

x年4月1日

公车私用处理决定 篇3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车管理,禁止公车私用,按照《关于开展严禁公车私驾私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永作整办联发[]5号)文件精神,5月14日至16日,县作风大整顿办、县公车治理办对公车私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经核实,下列单位的5台公务用车存在公车私用行为,根据永办〔〕150号文件规定,经县作风大整顿办、县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研究决定:

1、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银都大道指挥部、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县中医院、县工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兴县支行等五个单位各扣减(追缴)单位经费1000元,使用人王福永、朱能活、黄文军、李春国、刘向阳等五人各上缴违规使用费200元;

2、责令违规使用人王福永、朱能活、黄文军、李春国、刘向阳向县作风大整顿办、县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写出书面检查;

3、对违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全县通报批评。

4、对违规使用的个人请各单位按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县作风办、县效能办表示,今后将不断加大严查公车私用行为力度,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正风肃纪,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大整顿活动,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建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县作风大整顿办将继续经常性的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将严格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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