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xx村党支部党员林,男,1961年11月出生,20xx年07月14日入党,林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林予以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10月21日
xx社区党支部:
章,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xx市xx街道xx社区人,大专文化,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xx街道xx社区党支部书记。
章与张于1992年8月结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张),后又未经批准于1997年农历12月22日在温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家私人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张),并在申报户籍时将出生日期登记为1996年8月22日。章夫妇未经批准生育第二孩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计划外生育。但章一直隐瞒事实,逃避计生部门依法处理,并于20xx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又于20xx年7月份当选为风荷社区党支部书记。
综上所述,章刻意隐瞒计划外生育事实,未经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经安阳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章党内除名处理。
中共安阳街道工委
年9月14日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和妻子郑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20xx年1月9日,姜和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
姜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xx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xx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道党工委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