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于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表决,与会股东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由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至。
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免去 李 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 王 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执行董事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选一)。 盖章、签字: 李 张 上海X有限公司公章注:
1、章程规定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并由股东选举的,非自然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2、章程规定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会任免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3、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自然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4、章程规定经理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签字。
经研究决定:
吴丽萍同志兼任“鼓楼区华大制刷厂”法定代表人职务;
免去李延祺同志“鼓楼区华大制刷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此决定。
中共鼓楼区华大街道工作委员会
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