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汇编五篇)

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精选5篇)

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1

当事人: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两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3.6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债”、“15xx02”)并分别于x年9月10日和11月2日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本次债券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但公司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过账,之后上述款项中的3.58亿元和4.01亿元先后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款项未严格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也未直接用于核准的用途。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的规定。

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决诉讼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根据公司-x年审计报告(大信审字〔〕第4-00220号),其子公司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决诉讼导致的预计负债为1.4亿元,但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101页“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及或有事项”部分披露的未决诉讼金额为3756.42万元,二者存在差异,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7.1条、第7.3条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

x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2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查明:20xx年2月15日上午,姜存敏同志工作时间内网上打牌。

姜存敏身为市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聘用工作人员,本应自觉遵守单位工作纪律,而他却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事项,根据《xx市农业局违反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经市农业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姜存敏同志通报批评,并扣发300元考核奖。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辩。

xx市农业局

年2月16日

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3

各项目指挥部、总部各处室:

x年2月11日下午,总指挥部规划开发处周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上网看电影,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事后,该同志认识到自己不遵守工作纪律行为的严重性和负面性,主动作了书面检讨,提出了自己今后改进的方向和措施。为了严肃纪律,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委办〔〕68号)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同志通报批评、扣发其三个月考勤考绩奖,并要求其在全体员工大会上检讨;同时为落实处室负责人“一岗双责”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决定给予规划开发处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扣发其一个月的考勤考绩奖。

希望全体员工以此为戒,执行作风、效能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纪守规的好员工;希望各项目指挥部、各处室负责人进一步认真落实处室负责人“抓业务带队伍”的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切实加强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努力创建积极向上、爱岗敬业的工作团队,为瓯江口区域实现“力出形象、早出效益”的目标作出应有的努力。

x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4

各部门、单位:

在滨海湾花园安置区项目管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公司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进行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致使滨海湾花园安置区1#、7#、8#地块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随意堆放,破损围挡、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为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达到警示作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规范文篇明施工管理行为,保证项目文明施工,现决定:对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重视此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尽快予以彻底整改,并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各部门、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抓好文明施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x有限公司

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篇5

,男,xx人,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xx01班学生,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xx年国家助学金一等获得者。

该生-xx学年度第二学期因放松对自身要求,自开学以来至5月6日止,无故旷课20节,经学院多次教育,该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确有改之,然为严肃校纪,以正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撤销易作齐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职务告处分,暂缓发国家助学金一等xx元,待本学期期末考试后表现进步后发之,特此通告

学生本人自接到处分决定后,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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