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提公文范文(热门三篇)

命令公文范文

命令体公文作为公文产生初期就存在的文种,并未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消亡,而是一直沿用。下文是命令体公文范文,欢迎阅读~

命令体公文范文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经过十年的英勇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我们的祖国欣欣向荣,生产建设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空前巩固和强大。全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极为良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已经获得伟大的成绩,在押各种罪犯中的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了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胜利,庆祝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的辉煌成就,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一、将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罪犯,判处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处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命令体公文范文篇2

经公司研究决定,特拨专款对步行街试业前及国庆期间物业公司全体在职员工之辛勤付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以一名正式普通级别员工为发放基数,每人奖励200元,再按照各人任职级别、入职时间,公司特殊时期出勤率分别乘以相关系数予以奖励。

1.级别

部门正职 基数×250%

部门副职 基数×200%

领班级 基数×150%

普通正式员工 基数×100%

2.入职时间

正式员工(已过试用期) 基数×职级系数×特殊时期出勤率×100%

试用期员工(10月1日前) 基数×职级系数×80%×特殊时期出勤率×100%

10月1日后入职 不发放

9月20日~10月1日入职 基数×职级系数×40%

3.特殊时期出勤率

9月20日~10月7日全勤 基数×职级系数×100%

未全勤 基数×职级系数×60%

通过上述奖励,希各员工齐心协力,再接再励,为营造美好步行街多作贡献!

东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 经 办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二日

命令体公文范文篇3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者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教育、疏导现场群众,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首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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