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回复函(通用8篇)
致:建设办公室
我单位自接到贵办公室*整字【】006号整改通知书后,认真落实了该通知书所要求整改的全部内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向贵办公室做以下汇报:
1、塔机已备案和验收、塔吊的避雷及接地线已安装完毕、吊钩的保险已设置、配电箱已更换并做好防雨措施、搅拌机已做好防护措施并安装好接地线装置。
2、外脚手架搭设已整改、安全立网及平网已铺设、剪力撑和连接杆的不足已补充。
3、后砌墙顶的斜砌砖灰浆不饱满已全部拆除,重新砌筑。
4、塔机电缆已做防护和固定。
5、砼柱跑模、错台现象已整改。
6、所有洞口上均已设置砼过梁。
7、板顶钢筋及圈梁转角处的钢筋绑扎不正确、丁字墙圈梁钢筋锚固长度不足、个别圈梁钢筋搭接长度不够、垫块和马凳筋不足等问题,已做整改。
8、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均佩戴了安全帽。
9、模板支撑和拉杆不足、杆下无垫木等问题,已做整改。
10、临边已做防护措施。
此致
敬礼
*公司
20xx年x月x日
(单位)关于参加《总体城市设计》的复函
规划局:
经我公司/单位认真考虑,愿意参加XX市规划局举办的《设计及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方案征集项目,接受征集文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保证遵从各条事项。无异议。
项目组成员如下:
我公司相关的城市设计业绩有:
1、 (仅列名称、规模、设计时间)
2、
……
特此复函
(年月日)
附:设计单位相关资料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20xx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20xx年12月17日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x年第265号)规定,自x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x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年5月25日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x年8月5日
回复函
先生:
五月二十日有关第645号定单的来信收到。
得知错运货物,本公司感到抱歉。正确的货物已安排空运,应于一周内运抵。有关文件将加函寄上。
烦请暂存错运给贵方的货物。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公司联络。对于是次错失,谨再次表示歉意。
销售部主任
x年5月20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XX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隆字[1992] 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 28号)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政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XX年12月17日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x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