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已保证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合同”)实施;
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责任的担保;
而且本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银行保函;
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向你放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的责任,在你放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提任何异议,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贵方可按本保函条款向本银行发出一次或多次付款要求,但总金额不得超过保证上限。
我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担保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至合同项下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你方之日内一直有效。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银 行 名 称: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致 :
地址 :
鉴于贵方与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建设工程合同(下称“主合同”)履行需要,应承包人的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名币(币种) (大写)的 履约保函:
一、 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出书面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给贵方。
二、 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 本保函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止。书面索赔通知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四、 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主合同及/或贵方与申请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
工程承包合同按期履行完毕、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承担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出证银行名称:
签 字: _________
公 章:
银行经办人:
联系电话:
根据本保函,我们双方,即法定办事处设于 的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和法定办事处设于 的 (以下简称“担保人”)明确地向法定办事处设于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乙方承包合同金额10%,即人民币 (RMB )的履约担保。对该项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及他们的继任者和受让者均应根据本保函内的条款受到不可推委的约束。
我们双方现于 年 月 日在本保函上签字盖章。
有鉴于:
1. 被担保人根据建设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简称合同),被担保人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本保函,以保证被担保人将会如约履行合同内所述的义务。
2.根据合同条款,并应被担保人要求,担保人同意向建设单位提供承担被担保人承包合同金额10%,即人民币 (RMB )的履约担保,以保证被担保人完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本保函的条件为:
1. 假如被担保人正确履行及遵守合同及保函内所有条款、条文、条件、规条、工程规范,则本保函自动终止无效。
2. 假如被担保人履行合同违约,担保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有关通知后,无需对违约事宜作进一步证明便立即以本保函所订明的保证金为限额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若累计的赔偿金达到该保证金限额,则此后本保函的义务即告终止无效,否则本保函仍应完全有效;同时,即使被担保人承包合同内有关条款指明的设计、承建、完成、验收及维修的范围及性质有任何变更,又或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对被担保人承包合同作出缓期或减免、又或被担保人承包合同的任何事项对被担保人作出纵容、容忍、宽恕、赔偿、让步的行为,又或被担保人未能管理妥善以防止错漏出现,又或任何令被担保人或其它任何人受到法律限制以使乙方无法履行被担保人承包合同,均不能使担保人免于承担上述保函规定的责任。
3. 本保函应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而不需要进行有关步骤以获得被担保人的任何认可和确认。
4. 本保函应共同和个别地对被担保人和担保人及他们的继任者和受让者有约束力(但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不得在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前,将其有关被担保人承包合同的权利和责任转让), 并应确保建设单位及其继任者和受让者的利益。建设单位有全权及自由转让本保函的利益,建设单位毋须取得被担保人及担保人的确认或通知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而当转让情况发生时,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仍会受本保函的所有条文及条件绝对约束,并将受让人视为建设单位。
5. 即使被担保人承包合同内任何一条被担保人承包合同条款出现不合法、失效或作废,担保人对本保函的责任亦不能避免及作废。
6. 在工程师发出总承包合同的缺陷责任证书前,本保函有关的任何索偿事宜仍完全有效。
7. 本保函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担保人: (公章) 被担保人: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