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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宅;技术经济指标;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
Abstrac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current standard about residential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 calculation rules, we summarize som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norms computation in the residential design and the process of commercial property sal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ement, which make the residenc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norms computation and management fair, transparent, simple.
Keywords: residential;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 shared coefficient; set inside floor area; dwelling size construction area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我国关于住宅技术经济指标现行的规范及法律条文包括《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房产测量规范》2000版、《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版。具体内容参见各规范及法律条文。本文具体探讨现行规范及法律条文中关于住宅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
1、存在的问题
1.1规范不严谨
1.1.1《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中第四章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1.1.1“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其中相应面积概念模糊。
1.1.1.2“4.0.4.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其中比值没有名称。
1.1.1.3按本章所有规定进行计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建筑面积之和。
以一栋六层住宅为例(见图一、图二),住宅楼一至六层均为一梯两户,每层建筑面积为:215.47平方米,屋面楼梯间建筑面积为:15.68平方米。
图一
图二
图三
1.1.1.3.1按《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该住宅楼总建筑面积=215.47*6+15.68=1308.5平方米。
1.1.1.3.2各功能使用面积详见图三。全楼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见表一)。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建筑面积之和。
表1-6层纯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1.1.2《房产测量规范》2000版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K= ∑δSi/∑Si
其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各部分面积界定模糊。“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是指那部分面积?以一个单元住宅(图一)为例,指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吗?“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是指那部分面积?以一个单元住宅(图一)为例,指套内建筑面积总和还是该栋住宅的总建筑面积?如果指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则∑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总和;如果指该栋住宅的总建筑面积,则通过分摊系数计算的各单元建筑总和不等于住宅总建筑面积:以一个单元住宅(图一)为例,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总建筑面积)为1308.5平方米、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为1171.2平方米、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共有公用面积)为137.3平方米,分摊系数K=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共有公用面积)137.3平方米/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总建筑面积)1308.5平方米=10.49%,δSi =10.49%*1171.2=122.89,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1171.2平方米+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122.89平方米=1294.09平方米<1308.5平方米。
1.2标准不统一。
1.2.1阳台面积计算标准不统一。《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 4.0.2-3: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产测量规范》2000版 8.2.1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2.2套内面积的范围标准不统一。《住宅设计规范》: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净面积,不包括套型阳台面积及套内墙体面积;《房产测量规范》2000版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版:套内建筑面积均包括套型阳台面积及套内墙体面积。
1.2.3分摊系数计算标准不统一。《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中没有规定公摊系数的定义;《房产测量规范》2000版中: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版中: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1.2.4 用词不统一。相关规范及法律条文中关于住宅技术经济指标的用词不统一。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使得各个部门统计的指标不一致,造成了管理上的难度大、具体指标模糊。
2、若干改进建议
2.1统一用词。虽然现行的规范及法律条文针对的对象不一样,侧重点也不一样,但是都是关于住宅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的规定,所有在用词上要尽量一致。建议住宅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以下概念: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型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公用面积、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2.2统一标准。
2.2.1阳台建筑面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面积。全封闭的阳台、挑廊应该按其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2.2.2各概念间的关系要明确。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总套内建筑面积=所有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所有套型建筑面积之和
根据以上调整后改、该住宅楼(见图一至图三)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结果如表二
表二-6层纯住宅楼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关键词:住宅;消防设计;水池;灭火器;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
1 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根据住宅的不同层数应分别按照《高规》及《建规》分别讨论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1.1消防水池设置条件
当住宅为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按照《建规》的8.6.1条要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②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Us。”
当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按照《高规》的7.3.2条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因此,在住宅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所适用的不同规范,只要满足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就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池。
1.2 消防水池的容积和布置
消防水池的水量与火灾延续时间密切相关,对住宅设计中的火灾延续时间按照现行的国家规范要求,通常为2h。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只需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反之,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管网能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补水量计算时设计流速的选取以1.Om/s~1.5m/s为宜,满足《建规》的要求,“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
设计计算得到消防水池的容积大于500m3时,为保证在清洗或检修消防水池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应将水池分设成两个能够独立使用的水池。当消防水池还贮备有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即消防水池需供消防车取水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同时应保证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最低水位与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OOm;设计时应按照所使用的规范要求,合理布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计算确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的大小。由于消防水池贮存的消防水量是水灭火系统的前提,因此在工程设计时应根据项目的自然气候条件,确定消防水池是否需要采用防冻保护措施。
1.3消防水池与其它用水合用的讨论
消防用水水质满足无腐蚀、无污染和不含悬浮杂质,保证设备和管道畅通及不腐蚀和污染设备及管道的天然水源和企业、市政供水系统均可作为消防用水。按照《建规》、《高规》中均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可以看出允许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水池,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3.2.8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由于这两本规范要求的不一致所以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很难做到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水池,在通常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与规范要求的冲突,设计时将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别单独建造。消防水池的消防贮水量通常都会在几百立方米,有些消防水池容积甚至更会达到上千立方米,但在水池检修和清洗时需要将水池内的水排空,并不能供给生活或生产使用,因此造成水资源使用的浪费。
2 高位消防水箱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一般能满足灭火时管道内以及建筑内任一处消火栓的水量和水压要求,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可靠性较低,� (实际工程中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也属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由于使用的地区较少,因此不做介绍。)
2.1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当住宅为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消火栓系统供水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就应当设置屋面高位消防水箱。
2.2 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
消防水箱的贮水容积按照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以及建筑物的类别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在住宅的消防设计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①居住建筑的层数在7层以上,9层及9层以下(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此时的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建规》中8.4.4条要求“消防水箱应储存lO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 时,仍可采用18m3;”。②居住建筑为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高规》中7.4.7.1条要求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不小于12m 。③ 居住建筑为10层~18层的住宅,按照《高规》中7.4.7.1条的要求,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不小于6.0m3。
2.3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
当住宅为10层及l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依据《高规》中7.4.7.2的要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om 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以上的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高规》7.4.8条要求)。
3 室内消火栓系统
3.1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布置
按照《建规》要求,超过七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管道布置及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按照住宅类型的不同有较大的区别。按照《建规》、《高规》的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要求,7层~9层的单元式住宅楼、塔式住宅楼以及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且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 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消防竖管并可采用一条进水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3.2 室内消火栓布置
住宅建筑当满足只设一根消防竖管的条件时,室内消火栓应选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其它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单阀单出口型室内消火栓。当建筑层数在9层及9层以下时,布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以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65mm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65mm。住宅设有消防电梯时为便于消防队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道路,在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消火栓。
3.3室内消火栓设置的讨论
在住宅设计中常常会遇到底层架空的情况,那么在架空层中是否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呢?若架空层四周有窗或外墙与室外环境分隔开,那么按照《建规》8.3.1条及《高规》7.4.6条的要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当架空层没有外墙或其它与室外环境分隔的构造时,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就很难一概而论了。从方便居民或消防队员灭火时使用,实现快出水、早灭火的目的,建议在架空层中有消防电梯到达且防冻保温措施比较容易做到的情况下在架空层中设置室内消火栓。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
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9.6.2条“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高规》7.6.1和7.6.2条要求的住宅建筑中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由于《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中9.6.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但没有提出设置场所的具体要求,因此具体的设置场所要求仍应按照《高规》7.6.1和7.6.2条的规定即除住宅的户内用房及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住宅建筑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普通住宅时,只要建筑层数达到35层也应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中9.6.2条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喷系统的设置部位应依据《高规》7.6.2条执行。在住宅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当注意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是否大于300m2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300m2时,整幢建筑就成为了商住楼此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要求应按照《建规》8.5.1条及《高规》7.6.1至7.6.4条的规定对应确定。
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择
住宅中依据《建规》、《高规》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面积不超过l 000m2 并且采用湿式自喷系统时,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12.0.1条规定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其它的情况下应按照该规范第四章的系统选型要求,选择适合工程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建筑灭火器的设置
《建规》8.1.6条指出“⋯⋯住宅宜设置灭火器健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总则中明确“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所以,在进行住宅的消防设计时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当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住宅灭火器的配置最低标准应符合“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l具l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l具lA的手提式灭火器。”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包括套外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别墅由于没有套外的公共部位因此灭火器的设置应当在室内。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时应当根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灭火效能和通用性以及环境温度等因素,合理的选择灭火器类型;如配电间、电信间就不能与住宅的火灾种类一概而论。
【关键词】高层建筑;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安全性;措施
现阶段,我国城市建筑用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运用,人们在最大程度上对土地空间进行利用,由此,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并且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质量对人民群众满意度以及舒适度产生了直接影响,再加上我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城市高层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建筑数量越来越多,但随之带来了建筑物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在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安全性原则。
一、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安全性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设置嵌固端问题
通常情况下,高层住宅建筑都在建筑物中、人防顶板、地下室顶板等位置上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中,人防以及地下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设计师会将嵌固端设计忽略掉。例如,高层住宅建筑结构整体设计计算位置、高层住宅建筑嵌固端的上下层抗震等级一致性、嵌固端上下层中的刚度比限制问题等,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嵌固端设置具有重要地位,不能忽略其任何一方面,否则会直接影响到高层住宅建筑物的后期使用。
(二)建筑结构超高问题
高是高层住宅建筑最大的特征,建筑物自身的高度就很高,也正因如此,高层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难度有所增加。在国家抗震规范中已经对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进行了严格控制和规定,特别是国家的新定范围里,十分明确地限制了高层住宅建筑物超高度问题。此外,当前高层住宅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会存在改动结构设计的情况,而施工计划却是按照原有建筑结构设计来进行施工,所以,高层住宅建筑实际施工情况与原定结构设计以及计划之间存在误差。由此,高层住宅建筑超高直接威胁到高层住宅建筑安全。
(三)适应新规范问题
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新规范与旧规范的适应问题,在建筑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国家为高层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制定了不同的规范。新规范和旧规范在细则方面变动比较大,新规范中有更多的限制条件来限制高层建筑,对于高层建筑安全性要求更严格。所以,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中,更加强调新旧规范更替性问题。
二、提升高层住宅建筑设计安全性的对策
(一)选用恰当的悬挑梁高度
在高层住宅建筑中,悬挑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悬挑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支撑方面。但是,在现在的高层住宅建筑中,设计师喜欢选择比较小的悬挑梁高,这样会导致高层住宅建筑的梁截面受压区中的应力太高。原因就在于,在设计师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并没有对梁挠度进行详细的计算,由于梁高较小,导致梁截面受压区产生非线性的徐变,梁挠度越来越大,挑梁会出现严重变形,最终导致梁板出现裂缝[1]。伴随着挑梁变形越来越严重,裂缝也会越来越宽,直接影响到了高层住宅建筑的耐久性和适用性,更加挑战了高层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所以,在设计师对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选择梁高度的时候,要对梁挠度计算进行充分考虑,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计算过程中,减少计算存在的误差,将挑梁支撑力度增加。由于悬挑结构对于竖向的地震作用十分敏感,所以,将高层住宅建筑挑梁承载力增加,选用恰当的悬挑梁高度,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梁板裂缝的产生,更可以对高层建筑支撑力度进行保证,最终保证了高层住宅建筑的安全。
(二)为剪力墙开设洞口
国家对于高层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已经明确规定[2],要求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如果剪力墙比较长,则需要开设洞口,把剪力墙分为若干墙段,每一墙段的长度都比较平均,墙段与墙段之间还要采用弱连梁对其进行连接,每一个独立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此外,墙肢截面的长度要小于或等于8米。国家的这项规定能够有效防止高层住宅建筑剪力墙破损,将高层住宅建筑剪力墙延性提升,对脆性破坏进行规避。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的时候,要尽量在剪力墙上开洞,使其可以形成弱连梁,将建筑剪力墙支持力度提升。除此之外,设计师还要加大梁宽,或者进行梁水平腋的设置,使建筑梁柱节点处可以形成刚域,这样可以将建筑梁柱支撑的力度提升,从本质上避免框架结构中出现梁柱偏心距较大等问题。
(三)提升建筑地基承载力
由于高层住宅建筑自身对地基要求更高,建筑压力也比较大,想要提升高层住宅建筑安全性必须要打好基础。在对高层住宅建筑实施基础设计的时候,设计师要对地基埋深工作进行强调,对地基埋深程度进行计算,从高层住宅建筑室外地坪到基础底面,都需要进行地基埋深程度的计算。在选择地基的过程中,首先采用天然地基[3],原因在于,人们可以通过深埋地基这种方法来将天然地基稳定性和稳固性增加,将地基承载力提升,通过修正地基,可以提高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通常情况下,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外墙会用钢筋砼墙,高层住宅建筑的地基外侧侧向刚度比较强,这便在高层住宅建筑地基侧向刚度方面将地基整体的稳定性提升。增加地下室地基整体结构的稳定性,有利于对高层住宅建筑的整体结构的协调变形,加强高层住宅建筑基础结构建设。
(四)遵循结构设计原则
在我国城市建筑过程中,高层住宅建筑不断增加,建筑结构变化越来越大,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中,新时代特征得以体现。当前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重点和难点就是时代创新理念与质量安全相结合。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要遵循设计基本原则,保证设计安全性。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原则主要包括合理性原则、适合性原则以及适当性原则[4]。其中,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的方案要具有合理性,结构设计的方案是后期高层住宅建筑行动的体系,因此,结构设计的体系必须要简洁和明确,设计师要对施工条件、地理环境、材料供应以及设计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同时,选择结构设计方案的时候还要保证施工环境与工程要求相互统一。适合性原则是针对设计的基础方案提出的,要求设计师要根据地基环境以及工程选址条件来实施基础设计。
三、结 语
虽然我国高层住宅建筑的数量逐渐上升,但是,施工企业不能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速度,必须要注重建筑质量以及建筑安全。因此,在高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要对时展趋势进行把握,掌握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选择符合高层住宅建筑实际情况的方案,从本质上提升高层住宅建筑安全性能。此外,设计人员还要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设计意识,端正自身态度,认真负责,设计出安全、高质量的高层建筑结构。
参考文献:
[1] 杨克家,梁兴文,张茂雨,等。带加强层超高层建筑结构基于能力谱法的抗震设计[J].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2010,( 04) :254 ~255.
关键词:住宅电气设计;配电系统;住宅负荷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改善的需要,住宅建筑及其群体大量出现,电气设计做为住宅设计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居民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电气设计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住宅电气设计逐渐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规范,下面浅谈本人进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学习和设计过程中,对比以往相关规范的一些体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范是为了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而制定的。
现浅析其中以下的规范条例并对比以往的相关规范:
3.2.1高层住宅高度50m以上且19层以上的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泵为一级负荷。如果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电子信息设备机房也为一级负荷。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泵为一级负荷。
3.3.1 对不同建筑面积的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做了明确的规定:
A套型号S≤60m2 用电负荷为3KW,B套型号 60<S≤90m2 用电负荷为4KW,C套型号 90<S≤150m2 用电负荷为6KW。此条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中8.7.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有明显的区别。
3.3.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以前相关的规范都没有提出三相电源入户的电能计量需要分相计量。此条规范的条文解释明确表达了:计量可选用按相序计量的三相电能表,也可选用三块单相电能表。
4.2.3 条文解释明确表示了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 m。以前相关规范对于室外变电站距离建筑外墙的距离没有明确的技术参数。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这条规范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3.6相比明显有不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3.6“变压器低压侧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用电量增大,规范中充许的变压器的容量也有所增加。
6.2.2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此条规范明确了单元可楼层进线电源处应设隔离开关电器。对比《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中的3.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此处没明确地讲明需要装设隔离电器的地点。《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的第7.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此条规范只要求在一栋住宅的电源总箱装设隔离电器。
6.2.3 6层及以下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当住宅单元为3及3的倍数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此条确了6层以下的单元数为3或3倍数时,单元可单相供电。对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的第7.2.1.5“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有明显的不同
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以前的电气规范没有提及住宅应设“自恢复式”电器保护开关。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 m2的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 mm2,照明回路支路不应小于1.5 mm2,插座回路支路不应小于2..5 mm2。此条规范有明显不同于之前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2“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就小于2.5 mm2。”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这条规范是以往相关的规范没有提出来的做法。现在的做法明确为: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均设防火门,楼梯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楼梯间采用不同回路供电是确保火灾时居民安全疏散。如果每层楼梯间只有一个应急照明灯,宜1,3,5…层一个回路,2,4,6…层一个回路;如果每层楼梯间有两个应急照明灯,应有两个回路供电。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