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精选6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燃气管理条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城镇燃气经营管理条例范文 篇2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对于萧山地区,我们结合城镇燃气行业自身的特点,就城镇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与探讨。

一、萧山燃气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区域性天然气管道、储气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将逐步完善,天然气利用将覆盖到更多的地区。萧山区城镇燃气已�

1、城市化水平提升,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目前,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十二五”期间,为促进天然气消费增长,我国将在继续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同时,加速天然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内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部分尚未开通管道的城市将有望在“十二五”期间用上清洁、环保的天然气。杭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北部,是长江三角第二大经济城市,因此正面临巨大的历史发展机遇。萧山是杭州的南大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基础设施需求量很大,特别是城镇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2、萧山将成为管输天然气枢纽地区

萧山区2008年开通的管输天然气,为国家西气东输一期及东海天然气工程分支。川气东送工程作为连接西部、中部和东部的能源桥梁和纽带,是继西气东输之后的又一条天然气长输管道,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衔接,可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继西气东输、川气东送之后,我国又一大能源大动脉―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目前在新疆、甘肃、宁夏和陕西等地同时开工建设,而西气东输二期经过萧山的是从南昌到上海的支线。川气东送工程及西气东输二期在杭州地区只经过萧山,以上4条部级天然气管线在萧山交汇,萧山将成为管输天然气枢纽地区。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是发展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在现代化建设中,我国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大气环境就与城镇能源结构相关,城镇燃气属于清洁能源,对于改善城镇大气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城镇能源中煤炭仍然占60%的比重,城镇燃气的普及率不高。因此,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是“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内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也为城镇燃气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

城镇燃气建设,尤其是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一个特点是投资规模比较大。我国城镇燃气行业面对城镇燃气大发展,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建设资金缺口比较大。据测算,如果按照传统办法筹集资金,即政府财政投入、城镇维护费只能解决总投资的20%左右,其余80%的投资必须依靠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来解决。一是行业改革相对滞后,划域而治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打破。国有燃气企业缺乏活力,目前状况不适应城镇大发展的需求。要解决这两个难题必须实行市场化改革。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并向社会提供燃气产品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政府出资建设才是唯一的出路,也应该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办法就是运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择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的主体。政府即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允许企业通过政府核定的价格收取经营所得,以获得回报。这样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项目建设者与经营完全由企业负责,政府按照协议进行监管。

因此可以说,特许经营的方式是这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既发挥了企业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又解决了政府管理机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是发展我国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三、实施特许经营必须开拓创新,深化城镇燃气行业的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在欧洲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已是政府调控市政公用事业的一项非常成熟的制度。

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在前些年发展很快,为改善城镇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改革中,城镇燃气行业已基本上形成了政企分开的局面,涌现了一批公司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较高的企业。但总体上说,由于我们很多城镇燃气起步时,沿用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方法,各自成立各自的公司,一个城市一个公司划地而治,建设由政府投资,干部由政府任命,亏损由政府承担,致使这些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城镇天然气大发展中,这些企业中少有企业能真正有能力,去开拓市场,扩大自己的经营领域。前面已经介绍过,国家已经明确了两项重大政策。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二是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镇燃气经营。也就是说政府已全面开放城镇燃气市场,在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下,将通过要适应过去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城镇燃气经营和建设单位。

四、特许经营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1、政府与燃气企业的关系问题

政府是授权方,企业是被授权方,两者之间要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建立一种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所签定的协议条文则成为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准则,而这种协议的条文要比一般的工程合同的供货契约复杂的多。因为企业不能指望协议一声效,就能盈得丰厚的利润,政府要为企业最终实现合同期的投资回报,提供协议中承诺的条件。企业必须按照协议保证正常、不间断运转,同时还要适应用户需求变化,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相应的财务方面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2、价格问题

政府对公用事业项目在实行特许经营期间的价格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这个事情又是十分复杂的。因为需要价格机制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价格机制来反映市场的变化,维护企业的利益,还需要价格机制在贯彻节能减排、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政府目标上发挥作用,以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基本的原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体现企业经营利益,符合政府政策导向,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在《价格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近几年国家对供水收费、污水处理收费、垃圾收费、燃气收费、供暖收费等进一步制定了相关的价格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相关行业的深化改革,推动了公用事业相关行业的发展。

3、特许经营期限问题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篇3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出燃气事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清理整顿工作,使我县的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进贤县集中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络员:曾治联系电话:*

三、工作目标和整顿范围

(一)整顿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涉及瓶装燃气储存、运输、经营、充装、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事故隐患进行集中整顿。

(二)工作目标

1、落实我县液化气储配站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快液化气储配站整改进程,杜绝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拟利用二个月时间对全县13家液化气储配站进行集中整顿,各液化气储配站必须在20*年春节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限定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关闭。

2、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清理整顿全县瓶装液化气服务点。从规划入手,以市场准入和安全供应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合理设置瓶装服务点。同时对全县符合条件的送气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服务证后,方可上岗。

3、重点打击私设、乱设瓶装服务“黑点”行为。依法查处擅自跨区经营、无证照长途运输带气钢瓶、扰乱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规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

四、整顿工作步骤

集中整顿工作从11月份开始至20*年春节前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年11月21日至11月26日)

集中整顿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召开集中整顿燃气市场工作动员会,制定集中整顿工作方案,并印发至各职能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各职能部门要按方案要求,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改验收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

(二)整顿阶段(20*年11月26日至20*年元月16日)

各燃气经营企业按《*市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置标准》重新上报瓶装燃气服务点。县城区内拟设置5个瓶装服务点,由县城内经营企业进行申报。乡镇除李渡、文港、温圳各设置2个瓶装服务点外,其余各乡镇均设置1个瓶装服务点。各乡镇设置的瓶装服务点由相关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按安全供气的范围上报县燃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己立项的7家储配站要在本阶段内限期整改,并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安全评估报告》等手续,才能投入使用。到20*年春节前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对尚未立项的六家液化气储配站,要抓紧时间整改,创造条件达到燃气工程审批标准。

(三)验收阶段(20*年元月17日至元月20日)

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检查验收。对己立项的7家储配站在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尚未立项的6家储配站经整改后,达到燃气工程审批条件的,暂时保留。对无条件整改的,达不到燃气工程立项审批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证经营、违规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着力推进液化气储配站整改工作进程。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对燃气设施、管理经费和技术的投入。着力推进液化气储配站整改工作任务。确保我县燃气行业合法经营,安全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管理条例 篇4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违法经营使用燃气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目前,我市仍然存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充装使用超期报废液化气钢瓶和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而自行经营(供应)燃气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彻底整顿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1、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的行为。目前,我市很多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由于二甲醚对液化气钢瓶橡胶圈具有较强的腐蚀作用,长期使用极易导致液化气钢瓶泄漏,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2、燃气供应站点违法设立、违规经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目前,我市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燃气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设立;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供应许可证未按期年审,已经不具备合法燃气供应资格;燃气供应站点经营场所达不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普遍存在违规使用充装超期报废钢瓶和违规倒气等现象。

3、个别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个别燃气经营企业虽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但在经营过程中,不依法经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入户安检、燃气安全宣传不到位。

4、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运行燃气供应设施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个别企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comG加气站;部分镇街社区违规安装使用天然气瓶组供应站、私自制造高压容器。

5、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禁止上市销售。目前,我市燃气灶具市场仍然存在大量不带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城镇居民、工矿企业、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用户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行为。

7、个别餐饮服务业户非法安装(使用)燃气气化设施的行为。

8、部分燃气用户因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导致使用不当,引发安全隐患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6月24日至6月3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电视台、新闻中心设立宣传专栏,连续播发、刊登《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通告》;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燃气安全心中留”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增强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注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各镇街以及教体局、高教办、公用事业局要将《实施方案》和《通告》送达所有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应站点和有关食堂餐饮服务业户,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当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认真自查整改。

在燃气供应站点自查整改工作中,要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督促,逐步规范。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对按照要求认真自查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并作为市煤气公司的供应站点,统一由市煤气公司供应合格气源,规范经营。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自查整改结束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府督查室、市公用事业局。

3、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7月25日)。由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两个集中整治检查组,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分组分片进行集中整治(见附件4)。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取缔,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严厉处罚向无供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掺假使假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违规运输燃气的车辆予以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厂矿企业、宾馆、饭店、食堂、商贸单位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燃气设施及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集中整治阶段,两个检查组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拒不整改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燃气经营企业自查后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停止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仍在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4、巩固提高阶段。在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把“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作为燃气经营(供应)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市公用事业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强化燃气安全源头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燃气市场监管;各镇街要安排专人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复查,杜绝死灰复燃;市煤气公司要对下属供应站点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健全完善燃气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2、严肃工作纪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法律意识强、有经验、懂技术的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两个集中整治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人员到位、检查到位、查处到位,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认真填写集中整治日报表,检查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力配合集中整治检查组开展工作;自查整改阶段,各镇街要将每周的督促整改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5

一、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工作。

(一)区内燃气工程

区内燃气工程包括小区内庭院管网及室内燃气工程。新建小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房产开发企业,旧区改造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燃气经营企业。

1、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燃气工程开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1)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施工设计图纸;

(5)其他材料。

2、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燃气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特许经营单位等进行验收。

5、燃气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燃气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燃气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区外燃气工程

区外燃气工程是指市政燃气主管网、分支燃气管网及液化气站、加气站、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燃气经营企业。

1、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燃气工程开工手续,并到有关单位办理道路破挖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1)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设计图纸;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规划图纸;

(7)其他材料。

2、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燃气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5、燃气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燃气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燃气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管道燃气设施运营管理

1、管道燃气工程通气前,燃气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燃热处对拟通气燃气工程是否通过验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行通气前的准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通气。

2、用户申请通气前,燃气公司必须检查其室内燃气设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积极协助燃气用户排除隐患。用户不得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对私自改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公司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不予通气。

3、燃气企业检查(复查)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验收合格的,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签定《城市供用气合同》。

4、燃气企业将合同和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一并交给用户,并详细解释安全使用常识,同时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5、各项手续齐全,室内燃气设施无安全隐患,用户具备了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后,燃气企业对整个燃气设施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前一天,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用户。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6、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和《城市供用气合同》等要求,燃气企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妥善保存各种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7、燃气企业加强岗位培训、岗位考核工作,强化抄表员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的作用。

请各燃气企业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篇6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必要性;原则;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2014年6月30日傍晚,大连中石油输油管起火事故发生,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经审批许可就敢违规开工,暴露出地下管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燃气产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公共事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燃气。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燃气法制建设日益迫切。

燃气法规是调整人们在燃气规划、燃气建设、燃气生产、燃气供应、燃气使用和行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市政建设和能源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燃气的整体规划、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等诸多方面活动的法律规则,是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广大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1对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必要性的认识

要减少、杜绝燃气事故,必须把燃气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1国家燃气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气安全保障法规体系。

1.1.1燃气立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燃气立法是燃气管理的最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国各地燃气发展程度不一,但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事故也在不断发生,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对燃气管理的各个环节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来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和相应的责任,处理事故没有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奖惩条款,使得事故后处理时责任划分不明确,量刑力度不一,真正的责任者有的处罚太轻甚至没受惩处,震动不大,不能达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的目的,以致燃气事故频繁发生。因此,象国家《环保法》、《水法》、《电力法》、《交通法》等一样,针对燃气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程度,根据我国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足以承担城市燃气建设、发展和安全的全部管理职责,尽早出台《燃气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1.1.2加强地方燃气立法建设,是各地燃气发展的需要

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规模、综合实力、城市建设以及资源状况、燃气气源和输配系统形式等方面情况各不相同,燃气发展的状况不一,出现的问题不同,对燃气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国家不可能制订完全适合各地情况的燃气法规,这就要求各地在遵照国家法规的大前提下高度重视地方燃气法规建设。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对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直到奖惩条例等各方面可具体化和量化。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相继有了燃气地方法规,但在施行过程别是国家《燃气法》出台以后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其它大多数城市也不能在国家《燃气法》出台之前存在等靠的思想,对本地燃气立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制止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1.2.1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以有利于燃气安全管理为目的

1.2.2建立城市专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保证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2燃气法规的原则

2.1依法管理原则

燃气法规对行政监管、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使用燃气以及工程档案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公民和燃气用户,也做出了必须服从燃气法规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燃气法规还将燃气的应急保障、燃气安全事故与预防等都纳入了法规之中。由此确定了其管理的广泛内容,并详细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燃气依法管理的内容充分具体。

2.2统筹规划原则

全面综合考虑燃气设施建设和供用气安排是搞好燃气管理的前提。规划安排时要与该地区城乡建设的全面规划相结合,从布局上协调一致,配套进行设计、工程建设等活动。同时,要着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预测与衡量,不能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做到长远规划燃气各项建设,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要充分预测燃气气源的发展状况,选择合适的燃气气源,预留燃气建设用地等,保证燃气发展规划得到全面落实。

2.3保障安全原则

燃气安全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点。燃气安全事故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对城镇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燃气法规必须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则。保障安全是燃气法规的核心原则,它贯穿于燃气法规的始终,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条文规定之中。

2.4确保供应原则

近年来,燃气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天然气的使用已改变了以煤、柴取火和原来城镇燃气供应规模受限制的状况,燃气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能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燃气已成为城镇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人们对燃气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在燃气法规中,就必须遵循确保供应的原则。

2.5规范服务原则

燃气供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用户对燃气经营者的评价和行风建设。因此燃气法规要求燃气经营者一定要重视服务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在服务工作中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服务。通过优质服务创品牌、树形象,切实落实规范服务的原则。

3燃气法规的作用

3.1保证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燃气法规规范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设施抢修以及燃气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调整燃气相关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建设的管理关系,促进燃气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燃气使用的合理需要,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使燃气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并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3.2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燃气法规规定的内容总结了燃气事业的管理经验,集中反映了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依法对燃气事业进行管理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燃气各方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使得燃气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3.3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为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利用国内外的各种资源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和挑战,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立法改革,是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需要。燃气法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在投资环境、特许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4结语

燃气管理工作是城市整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全。因此,各相关单位必须要切实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法制体系,严格规范和控制燃气建设行为,加大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从而有效保障燃气供应的可靠性,提高燃气管理的安全性,降低燃气在供应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爆炸、偷气等不良事故的概率,进而不断推进我国燃气行业的平稳、高效、良性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蓝枫,王振江,周韬。依法管理 推进城镇燃气事业科学发展[J].城乡建设,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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