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代国际刑事犯罪恶性化的代表势,已经影响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本文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帮大伙儿整理的恐怖分子精选5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们说“国际恐怖主义”,当然其主要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国内恐怖主义的一个昀重要特征就是其国际性--即具有跨国性,针对的不只是一个国家,甚至说一个恐怖袭击的策划、实施、组织、指挥、联络、协助、实施等行为在不同国家分别或者同时进行。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当然它区别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的暴力,恐怖主义是非法的。武装暴力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者使用的暴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邮寄定时炸弹或化学危险品,人体炸弹、劫持人质甚至是空中劫持等等。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他们抛却了传统的恐怖活动尽量不伤及一般平民的顾忌,而企图以大规模屠杀平民来向政府施加压力,或以此打击政府威信,或破坏其国际形象。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这也是国际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暴力只不过是希望达到某种政治或宗教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一般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故意杀人等等。虽然它们与恐怖主义一样都会使用暴力,但是一般的犯罪行为它无非是为了钱财等非政治目的的利益需求,而恐怖主义则是以政治目的为其行为动机的。
国际恐怖主义的后果在于恐怖性或者说是恐慌性。恐怖主义者使用暴力并制造了恐怖,但是制造恐怖仅仅只是恐怖主义者达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恐怖是信息的发生器,恐怖主义者感到的恐怖和更广泛的受众者,即旁观者,间接受害者以及通过媒体了解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民所感受到恐怖,向达到恐怖主义行为政治目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传递信息。
三、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所在
如前所述,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我们有了如此清醒的认识,对界定它的必要性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国际社会迟迟没有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出台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学者尼古拉·J·佩里(NicholasJ.Perry)对个中原因的剖析比较深入,他认为:难以对恐怖主义作统一定义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变动不居,使人们很难用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一言以蔽之”。
其二,新闻媒体对“恐怖主义”这个名词在过于广泛、松散的意义上大量使用,使得其含义在不适当地扩大,这样,国内和国际法律要恢复其本来面貌,对其作严谨的界定,难度比以往有所增加。
其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本身除了际立法方法中,分布立法的延伸——即包括客观的行为因素以外,还包含着主分布定义的方法就可以被运用来解决这观的价值评判因素,特别是一种负向的一问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政法大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学的姜茹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一个确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外。决议或宣言,通过一个决议或宣言一般要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不可情况下只是各国达成一种共识,只对各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与国家恐怖主国具有建议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条约的义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一方面,国话,则就要按照一种共通的行事规则去家恐怖主义是一国的政府利用恐怖主义履行该条约。经由联合国大会采取一致对国民实施的统治以维护其政权,它属通过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与法律有关于国内政治问题而不具有国际性。这一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立法乃至国际习点就应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即“国惯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可 另一方面,并不是种国际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普遍信念的说我们一般所说的,所有的恐怖行为都有力佐证。是恐怖主义行为。当一国雇佣的政府机除联合国大会外,国际法院也可
标进行恐怖的暴力行为时,这种行为不即通过在受理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是一种侵略中,对一个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联的行径。总之,“国家恐怖主义”无论是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虽然这种定义方式从行为的范围上还是行为的时间方式上并不会因此而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来分析,都是不应当涵盖在国际恐怖主但至少国际法院的判决可 一法律原则存在的证据。综上所述,在
国际恐怖主义难以界定的另一个原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会同民族解放运动,并且是统一、正式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别是手段和方法上颇为激进的民族解定义之前,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放运动纠缠在一起。所谓“民族解放运面,由不同的机构达成一种共识,先进动”(nationalliberationmovements)行软性立法,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决是指受压迫民族为了反抗殖民统治、外议或宣言来阐明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失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对民族解放运动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大相径庭的待遇。国际社会想要在关于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分歧的争论,在短期之内是很难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全体一致。这一问题不仅仅牵扯到了暴力行为的动机和目标的正当性是否合法化,这一法律问题。更多是触及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该如何摆脱当前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对策
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istheseverechallengetooursociety,9.11terroristattackstookplaceinU.S.A.pushedthischallengetothepeak.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concept,characteristicandcauseofsuchcrimetheoretically,exploreitsessence,andthenproposepointedlyseveralmeasurestocontrolit.Facingthechallenge,inordertoattackterrorismandsafeguardtheworldpeace,theinternationalsocietyshouldmakeextensivecooperationactively,discussandconstru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ftheanti-terrorism,obeytheneworderof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together,adopttheappropriateactiononthetrackoftheUnitedNations.
Keyword: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countermeasure
作为特殊的跨国暴力犯罪,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威胁。恐怖活动由来已久,但到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出现。[1]据统计,90年代,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主题,但恐怖活动依然猖獗。仅在1995年,全世界平均每天发生17起严重爆炸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美元以上。[2]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它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并大量引起国际纠纷,加深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之间的矛盾,成为威胁世界和平的一个危险因素。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所下的定义约有110余种,譬如:
英国《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主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或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美国国务院将“恐怖主义”解释为:“由组织或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过这种行为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及反恐怖研究中心认为,只要是“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就属于恐怖主义的范畴。并且指明,“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是恐怖活动不同于其他暴力活动的最突出特征,强调“政治目的”是为了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3]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无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定义。在反恐斗争中,尤其是在国际反恐合作中,这些分歧成了一个沉重的羁绊。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某种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并非一定是政治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对一国政府、社会公众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相要挟,使人丧失基本安全感的战争以外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全世界频繁发生,虽然其具体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但我们仍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其共同特征。
(一)国际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大多发生在多个国家,或者由国际犯罪集团策划实施,犯罪分子的活动也
是由一国转战到另一国,在若干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
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是和恐怖组织及现代社会的全球化密切相连的。一方面,恐怖活动,尤其是国际恐怖活动多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这些恐怖组织有的势力庞大,渗透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有的为共同或类似的信仰所指引,彼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遥相呼应,加强了恐怖活动的国际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全球化也为恐怖活动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另外,金融交易的国际化使犯罪分子得以方便地获取和调配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此外,通讯的国际化也使犯罪分子能够跨越国境来控制恐怖活动,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进行恐怖犯罪。
(二)普遍意识形态性
恐怖活动本身并不是目标,它只是一种手段,犯罪分子会不惜任何代价去实现其犯罪的根本目标。在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中,行为实施者之所以诉诸暴力恐怖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动机,即在政治、宗教、民族等情感的驱使下或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民族等目标而使用暴力恐怖手段。
(三)活动手段暴力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制造恐惧和惊慌以影响公众情绪,以求影响国家、政府内外政策”,为此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借助极端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这种“暴力性”在人群引起巨大反应并给人们极为深刻的印象,因此它虽然不是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但却足
(四)犯罪形式多样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行为方式主要是暗杀、绑架、爆炸、破坏等。这类犯罪具体包括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等,形式多样。
(五)有组织性
一般的恐怖活动,组织性或许尚不明显。而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这一点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往往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它往往是专门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发起和策划的,并以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出的。这类活动一般都是有备而发,即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和严密的准备工作,在实施中也往往有某种摇控指挥或其他人的密切配合,实施后也有专人负责逃跑藏匿的安置工作,[4]因而其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三、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以及其严重的破坏性,使人们开始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一语中的,“恐怖主义源于贫困和无助,源于许多悬而未决的纷争。”事实证明,恐怖主义的产生确实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
(一)意识形态差异
虽然当前恐怖主义十分猖獗,但没有一个组织承认自己是恐怖组织,所有极端主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论。从现代恐怖主义兴起至今,恐怖主义组织一直宣称“恐怖主义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武器,”“恐怖主义是反西方的战争”,他们大多都是以解放被压迫的劳苦大众、反帝国主义为理由,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目标,以暗杀、绑架以及爆炸等手段攻击执政当局。
(二)宗教、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冲突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都具有排他性,这两大教派间的敌对根深蒂固。历史上,基督教的欧洲与伊斯兰教的中东之间的冲突持续了数千年,两者你争我夺,难得一刻安宁。“伊斯兰和西方之间冲突再起的原因,在于权力和文化的根本问题……只要伊斯兰仍是伊斯兰,西方仍是西方,这两大文明和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冲突将决定未来他们之间的关系。”[5]因为从意识形态上,伊斯兰主义运动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价值观根本对立。宗教极度思潮以遭到“文化侵略”和“宗教压迫”为借口,利用人们虔诚的信仰,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恐怖活动,以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
(三)民族问题以及领土争端
由民族问题引发的恐怖活动频发,以恐怖手段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难解决的痼疾。极端民族分裂主义进行恐怖活动的理论是“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比如阿拉伯社会就普遍认为,只要是为了解放被占领土,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于是产生了一种“一方的恐怖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的观点。
另外,由于恐怖主义具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不仅掺杂着种族、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等诸多并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某些超级大国不断推行“一超独霸”的战略,更加激化了各种矛盾,也是恐怖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控制对策目前,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还难以彻底铲除,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民主社会可能遭到损害甚至毁灭;但反击过度,也可能对民主形成威胁甚至导致民主社会的毁灭。所以,反恐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恐怖行动;二是在事件发生后能高效率地做出反应。
(一)加强国际合作,缔结国际公约,建立反恐联盟
>当前,各国针对反恐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遏制恐怖活动的肆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恐怖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国际化,依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解决这个难题。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成为制约反恐行动的一个瓶颈。
1、加强反恐怖情报的收集、合作与交流
在反恐斗争中,如何识别恐怖分子是相当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息合作,而最重要的是如何获得及时而准确的情报。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乔治顿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执行理事罗勃特·库伯曼也认为:“情报是防御的前沿。”为了识破恐怖活动的预谋,除了充足的人员及物资和资金保障外,通过立法赋予反恐机构拦截通讯、窃听电话、监视不同国家间异常的资金流动等权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边界安全控制
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认识的不统一以及恐怖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三势力的资助,这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国境,而警察却无此权利。因此,加强边界安全控制,有针对性的禁止移民入境、限制飞机着陆权以及强制性的贸易限制等手段,就显得十分必要,以切断恐怖分子的交通线、运输线和补给线。
3、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经费来源
跨国恐怖犯罪活动与贩毒、走私、洗钱更加频繁地联成一体,其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费以维持恐怖活动的开支。因此,广泛开展反走私、贩毒、洗钱犯罪,切断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逮捕、引渡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
国际社会应采取共同的行动防止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将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以及使用武器犯罪的人排除在政治庇护之外,修订引渡协定,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
5、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开展区域性合作,建立反恐联盟
由于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统一,国家间的反恐合作缺少具体的对象;另外,恐怖活动常常得到第三势力的资助,使得恐怖组织有资金购买武器弹药和建立恐怖基地;同时,外部势力的干预,限制了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正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大多带有国际因素,在国际反恐斗争中更应开展区域性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首先,应统一对恐怖主义的认识,消除双重标准,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径,使得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其次,应要求成员国协助其他国家打击恐怖活动,切断恐怖组织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最后,任何国家无权干预、也不要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权国家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反恐合作的协议发挥切实作用,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
(二)建立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防范恐怖主义的对应机构有二:一是政策决定机构。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二是政策执行机构。恐怖活动发生后,由相应机构处理。如国务院管辖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管辖国内恐怖案件,国内劫机事件由联邦航空局处理。1999年,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击国际恐怖势力,提高国家整体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联邦调�
此外,英国、俄罗斯、德国、印度等国家也建立了反恐机构,创建了反恐特种部队。事实证明,这样不仅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而且增强了国家整体反恐能力,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刑事立法,将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为特殊的刑事犯罪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把恐怖活动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还是当作政治活动处理。许多国家采取颁布反恐怖法来解决定性问题,以解决法律上的难点。实际上,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把恐怖活动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美国和中国既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国际恐怖活动法》两项立法,联邦调查局根据刑法中250多项条文的规定开展调查和收集情报。2001年底,中国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严惩恐怖犯罪。因为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军事行动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第三势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疯狂的恐怖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仅可以避免过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情报,提高处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中,应追根溯源,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着手。要消除恐怖主义,必须解决国家间的贫富悬殊,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如中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动的蔓延,保证全球反恐斗争的最终胜利,维护人类的发展与安宁。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德鲁。博萨著,陈正云、孙丽波等译,《跨国犯罪与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页。
[2]参见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页。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Z].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3-4。
[4]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34.
[6]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向》,《求索》,2002年01期
[8]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及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1999年04期
[9]翁星、王晓、潘建珍:《论依法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8期
[10]夏勇、王焰:《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研究的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01期
一、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必要性问题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并非没有定义,而是定义之多超出众人想象。正是因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定义,反而使得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也愈发的难以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尼古拉·J·佩里教授在解读美国立法和学术研究的现状时,就提出: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放弃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念头,那些涉及反恐的各项法律只需要对具体的恐怖活动行为作出规定,而不必费心去琢磨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当然也有学者,如艾力克斯·p·斯基米得和阿尔伯特J·琼曼,他们这种认为不愿意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态度其实是十分危险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有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太多太杂了,仿佛各种形式的暴力行径都可归为恐怖行为。倘若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要说一年发生了多少件恐怖袭击无法准确衡量,连是否发生的是恐怖袭击都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没有一个确的定有效的定义,不但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反恐怖国际联盟,也无法达成有效的反恐怖条约;没有一个确定有效的定义,容易导致反恐怖主义范围的扩大化;没有一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国际反恐合作体系便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笔者认为对国际恐怖主义给予一个精准而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定义,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眼下进行大规模反恐军事行动所必须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过宽或者是过窄,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国际恐怖主义这一罪行不同于其他国内或国际法上的罪行,对它的定义过宽,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巨大侵害将可能是无法弥补也为国际社会所不容的;另一方面,如果对该项定义过窄,则可能面临的就是对公众甚至的全人类生命安全或利益的不负责任,而让恐怖分子们逍遥法外。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我们说“国际恐怖主义”,当然其主要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国内恐怖主义的一个昀重要特征就是其国际性--即具有跨国性,针对的不只是一个国家,甚至说一个恐怖袭击的策划、实施、组织、指挥、联络、协助、实施等行为在不同国家分别或者同时进行。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当然它区别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的暴力,恐怖主义是非法的。武装暴力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者使用的暴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邮寄定时炸弹或化学危险品,人体炸弹、劫持人质甚至是空中劫持等等。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他们抛却了传统的恐怖活动尽量不伤及一般平民的顾忌,而企图以大规模屠杀平民来向政府施加压力,或以此打击政府威信,或破坏其国际形象。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这也是国际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暴力只不过是希望达到某种政治或宗教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一般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故意杀人等等。虽然它们与恐怖主义一样都会使用暴力,但是一般的犯罪行为它无非是为了钱财等非政治目的的利益需求,而恐怖主义则是以政治目的为其行为动机的。 国际恐怖主义的后果在于恐怖性或者说是恐慌性。恐怖主义者使用暴力并制造了恐怖,但是制造恐怖仅仅只是恐怖主义者达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恐怖是信息的发生器,恐怖主义者感到的恐怖和更广泛的受众者,即旁观者,间接受害者以及通过媒体了解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民所感受到恐怖,向达到恐怖主义行为政治目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传递信息。 三、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所在 如前所述,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我们有了如此清醒的认识,对界定它的必要性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国际社会迟迟没有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出台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学者尼古拉·J·佩里(Nicholas J.Perry)对个中原因的剖析比较深入,他认为:难以对恐怖主义作统一定义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变动不居,使人们很难用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一言以蔽之”。 其二,新闻媒体对“恐怖主义”这个名词在过于广泛、松散的意义上大量使用,使得其含义在不适当地扩大,这样,国内和国际法律要恢复其本来面貌,对其作严谨的界定,难度比以往有所增加。 其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本身除了 际立法方法中,分布立法的延伸——即 包括客观的行为因素以外,还包含着主 分布定义的方法就可以被运用来解决这 观的价值评判因素,特别是一种负向的 一问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政法大 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 学的姜茹 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 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 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一个 确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外。 决议或宣言,通过一个决议或宣言一般要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不可情况下只是各国达成一种共识,只对各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与国家恐怖主 国具有建议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条约的义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一方面,国 话,则就要按照一种共通的行事规则去家恐怖主义是一国的政府利用恐怖主义 履行该条约。经由联合国大会采取一致对国民实施的统治以维护其政权,它属 通过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与法律有关于国内政治问题而不具有国际性。这一 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立法乃至国际习点就应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即“国 惯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可 另一方面,并不是 种国际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普遍信念的说我们一般所说的,所有的恐怖行为都 有力佐证。是恐怖主义行为。当一国雇佣的政府机 除联合国大会外,国际法院也可 标进行恐怖的暴力行为时,这种行为不 即通过在受理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是一种侵略 中,对一个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联的行径。总之,“国家恐怖主义”无论是 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虽然这种定义方式从行为的范围上还是行为的时间方式上 并不会因此而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来分析,都是不应当涵盖在国际恐怖主 但至少国际法院的判决可 一法律原则存在的证据。综上所述,在 国际恐怖主义难以界定的另一个原 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会同民族解放运动, 并且是统一、正式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别是手段和方法上颇为激进的民族解 定义之前,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放运动纠缠在一起。所谓“民族解放运 面,由不同的机构达成一种共识,先进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行软性立法,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决是指受压迫民族为了反抗殖民统治、外 议或宣言来阐明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失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 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对民族解放运动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大相径庭的待遇。国际社会想要在关于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分歧的争论,在短期之内是很难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全体一致。这一问题不仅仅牵扯到了暴力行为的动机和目标的正当性是否合法化,这一法律问题。更多是触及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该如何摆脱当前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四、分步立法解决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想要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一致,或者说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明白无误又具有可操作与可适用性的定义,可以说是困难重重。但也并不是说国际社会对此就无可奈何,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到对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传统的国革开放以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服装产业集群的发展上,已� 本文通过分析安徽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徽服装产业集群建设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国际立法自卫权预防性自卫权
一
“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媒体都对它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各类遣责声讨的文章汗牛充栋,“恐怖主义”一词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冷静地从学理角度去分析认识它,并赋予它一个较为科学严谨且又能为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的界定也并不容易。
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曾主持制定过《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这两项公约草案认为,恐怖活动是一种“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国际航空业加速发展,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相继问世。这无不为国际恐怖活动增添了许多新的实施手法,从而呈现出由低技术的传统方法向高技术的现代方法发展的趋势。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是,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呢?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里检索到220多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于2001年12月出版了一部题为《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的专著。从上述专著和作者手头上所触及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和现象的认识之间出入并不大,但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却又相去甚远。我国学者提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滥杀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2]
实施恐怖无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虽然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世界各种各样的暴力冲突、各种形式刑事犯罪却又是此起彼伏。如果把所有这些带有暴力现象的冲突都归结为恐怖主义行动,就会使人们对如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无所适从。因此,把带政治目的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更加便于将一般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明显区别开来。[3]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对恐怖主义至今还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的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就难免会根据各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这种分歧还不仅仅存在于西方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所说的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国家之间。
美国长期在国际上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确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这绝对不能代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憎恨和对美国无辜受害的平民的深切同情。
恐怖主义从一开始产生到后来的发展壮大,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宗教等诸方面的动因。国与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的对比失衡,财产和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南北差距的日益增大,加之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贯奉行强权政治和外交上的单边主义都是激化恐怖主义蔓延滋生的外部条件。而要想从根本上根除恐怖主义的威胁不去触动这些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温床,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二
国际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国际行为体系。国际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行为主体和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协调与合作构成了现代国际生活的基本内容。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还不存在一个为世界各国所都能接受的超越主权国家的权威。但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又必须要求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有序和相互制约关系,这不仅体现在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上,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任何行为主体的行为都不可以随心所欲。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行为主体或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法规和行为规则的约束。正是由于恐怖主义违背了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所以建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世界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心愿。[4]
世界各国从内部开始认识并着手采取措施对付恐怖主义暴行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一再出现的恐怖主义事件震惊了欧美大陆。随即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美国、俄国、瑞典等国都先后在各自国内法律中增添了惩罚谋杀的条款,并规定了只要实施组织、加入、发起、创立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犯罪[5],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然而,从现当代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协调行动对付恐怖主义,则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1934年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交部长巴图先后遇刺身亡。为了维系一战后的国际社会的安定局面,当时全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出面组织了欧美多位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希望在各会员国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形成集体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犯罪的合力。经过3年多的酝酿讨论,于1937年制定出《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在这两份公约草案中,“国联”建议各会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将恐怖行为定为犯罪。依照国际惯例,应准许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引渡。在不能引渡的地点,均应以同样的方式予以惩治。[6]
但是,随着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国际联盟的解散,这两份国际反恐公约亦随之流产。可是它们作为国际反恐怖的法律文件的蓝本,为日后国际反恐怖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科技革命的浪潮不断推动军品生产技术和空中交通飞行器生产的改进和发展。除了给人们的物质生活以极大的改善之外,它所招致的副作用也明显表现在核、生、化武器扩散上,使之变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其残烈程度也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72年12月成立了由35国代表组成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旨在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认识上的分歧,一部综合和系统的国际反恐怖公约迄今还未出台。不过,针对具体的情况,联合国还是制定出了一些专门性质的文件,诸如在航空交通方面有《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验测的公约》等。所有这些公约都规定了签约国要保证采取措施,承担在空中交通安全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针对非法劫持和绑架人质方面,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第3166号决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度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无疑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的力量将包括各国外交人员在内的应受国际保护的对象置于国际合力的保护之下。同时也以各国合作的共同力量筑成一道抵御劫持人质这种恐怖主义行为的铜墙铁壁。
在制止恐吓犯罪方面,其它国际组织亦做过许多有益工作。如1979年10月26日,万国邮政联盟签订了《万国邮政公约》,其中的第59条,就明文规定了对“非法使用邮件罪”的惩处,为防止和打击恐怖分子通过邮寄爆炸物和其它化学毒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强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核材料进行恐怖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亦于1979年10月26日通过了《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从而使各国在防止、预测和惩罚此类犯罪分子方面有了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
为了阻止海上犯罪,国际海事组织也于1988年3月10日主持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从而也为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作出了明文规定。[7]
不难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在反恐怖问题上所付出的种种努力,无非是希望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去努力:
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履行各自的国际法义务,形成国际合力来共同制止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对内或对外的恐怖活动,各国政府都不应当默许任何恐怖组织在其国土上策划或从事这种抱有政治目的极端恐怖行动。
2.各国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法律,以便协同国际法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在本国内从事任何有计划、有组织的不利于他国的恐怖活动。
3.各国应当与其他国家通力合作,互通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各种情报。此外,还应通过友好协商与他国签定双边和多边的条约,以保证双方可以顺利引渡或对恐怖分子依法起诉。
4.全球190个联合国会员国应当尽量求同存异,早日制定出一份较为全面的反恐怖国际公约,不但要把已经达成的国际文件的具体规定写入公约,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占有世界绝对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5.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要根据恐怖主义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因势利导,促使由联大1996年第51届大会的第210号决议授权而重新组建并负责起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的特别委员会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真正发挥作用。促成各会员国政府,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府,尽快批准加入该特委会于1997年2月所起草并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1998年该委员会所起草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和1999年联大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8]
上述这些公约和决议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各缔约国或联合国会员国应尽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义务,标明了惩治恐怖活动的两项国际准则,即普遍管辖原则和引渡或起诉原则。这说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衷心希望国与国之间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三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恐怖分子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即使是《联合国宪章》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通过刑事合作,撑起一面法网,使任何一个胆敢以身试法的恐怖主义亡命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
三
长期以来,美国在其对外政策方面持强凌弱,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在世界各地积怨甚多。反过来,许多恐怖组织也一直将美国视为主要袭击对象,美国的公民、驻外使节、新闻记者和政府办公场所,都成了恐怖分子发泄的目标。
综观美国自“9.11”事件后的半年多来做出的回应,其行为总体上可将其归纳为:
第一,美国政府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1条之规定,美国有权对“9.11”事件予以回击。
第二,针对恐怖主义事件频仍的情况,美国不但拥有自卫权和预防性自卫权,还有权使用武力摧毁那些日后有可能用来策划、组织支持和发动恐怖袭击的基地。无论这些基地位于哪个国家,只要所在国没有按国际法的要求去采取有效措施来清除这些基地,美国将取而代之。
第三,美国可以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虽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表示了使用武力和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心,并号召各联合国会员国在道义上、政治上和军事上相互支援,但是,美国并不希望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和通过国际多边合作而使其反恐军事行动合法化。
第四,开展广泛的国际反恐合作,但合作伙伴不包括那些支持过恐怖主义行动的国家美国认为,“目前美国的对手的敌人,并不一定就是美国的朋友”。因此,美国的多边反恐合作,只能是有选择的多边联合,共同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9]
任何真理,那怕再迈出一步也将会变成谬误。即使是《联合国宪章》或以后的联合国文件根据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规定过“自卫权”条款,任何国家也绝不应当据此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演绎推断,否则除了在世界各地遭武装侵略的受害国行使自卫权予以回击,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其实,在以往的国际法院关于1986年6月27日尼加拉瓜军队入侵萨尔瓦多之后,萨尔瓦多是否拥有自卫权一案的判例中已经表明,“(国际)法院认为一方是否有权予以反击,取决于其受害程度的大小。假如在一次恐怖袭击中,不论其袭击的力度如何,只是仅仅造成2个人死亡,受害一方若采取反击的行动就不能被认定为是正当的”。[12]
虽然多年来国际社会都承认恐怖主义是一种战争行为,但是在具体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把它认定在个人犯罪行为的范畴。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参与签订了一系列相关性的国际条约,大多要求在国内法律的限制下,各个政治党派和组织都不应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并在许多国际条约中还规定,任何签约国在本国发现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嫌疑者,都要对之进行审判,或将其引渡到拥有司法审理权力的国家对其进行审理。
但是,在“9.11”事件出现之后,美国政界和学界一些人提出,“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认定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是犯罪行为,并对恐怖分子予以逮捕、审判和惩罚都是理所当然的“。
[13]不过,目前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办法,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杜绝恐怖主义,因此他们怀疑现有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惩罚条款“是否足以对那些铤而走险者产生足够的镇慑。”[14]还有不少人认为,即便是这些条约能够阻止那些一般的犯罪,但对于那些怀有政治目的进而对无辜平民进行袭击的人来说是毫无办法的。《纽约时报》2001年9月28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还直言不讳地说,“且不管伊斯兰教是否准许有人为了政治目的而袭击无辜平民,但已有足够多的穆斯林认为,袭击平民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可以藉此进入天堂,过上最幸福和永生的生活”。在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指导下,那些美国政要和学者坚持认为,“阻止恐怖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切断一切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外来支持、经济援助、训练基地和庇护场所”。倘若还有国家这样做,美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停止活动”。[15]
既然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当然是包括要动用武力。从表面上看,确有许多美国人在说“使用武力要有一定的比例。”但是,恐怖分子总是暗藏的,恐怖袭击总是潜在的,他们采取何种手段,使用什么武器,是很难预料的事情。因此“一定的比例”也只是一种说法而已,也就是说在打击恐怖分子的同时,美国不可能做到无辜平民不受伤害。
对于美国在“9.11”事件之后的战略政策调整和具体做法,国际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不少联合国会员国,特别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美国在采取重大跨国军事打击行动之前,应该像以前打海湾战争时那样,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从目前稳定国际政治的大局出发,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之内行事。
可美国有些人主张,“是否使用武力是一个政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需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国际法并没有要求”。有人甚至还公开提出,“《联合国宪章》从来也没有规定其成员国在采用武力进行自卫时,需要得到联合国的授权”。[16]
他们强调宪章第51条所述的“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既然是自然权力,当然就没有必要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些人的确是要么有点强词夺理,要么是断章取义了,因为宪章51条紧接着就说明了“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17]
采取跨国军事打击行动,无论其目的如何,事先经由安理会授权当然是必要的。美国在二战后几次重大出兵行动也都已经是这样做的。如果现在又提出无须经由安理会授权的话,那么又怎样去解释美国打海湾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呢?《联合国宪章》所授予各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时限是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也就是说,一旦安理会采取了行动,这个蒙受袭击的会员国的自卫权利就已经终止。无论是从历史案例、宪章语言的语义和专门辟出第51条的目的都无外乎于此。
总之,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9.11”事件以后,美国对外政策越发明显地围绕自身的“全球战略利益”转,继而凸现在奉行单边主义上。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在国际事务中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仍显得十分重要。正像法国分析家莫伊西所言:“全球化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美国仍然什么事也干不成。而多元化的作用在于,没有大家的帮助,美国也很难做任何事情。”[18]目前美国所做的一切努力,包括它在反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无非是想要继续保持其超级大国的地位。即便如此,从“9.11”事件所引发的美国经济衰退的事实中就不难看出,超级大国绝非是美国人心目中想象的那种天马行空的超级大国。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倘若美国真是要想保住天下第一的交椅,也不能脱离其盟国、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甚至是其敌对国的人民的支持和帮助。这不单体现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全球气候、治理跨国环境污染、推进全球经济合作、控制毒品泛滥、限止武器扩散、调解民族和宗教冲突等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也是如此。试想一下,单凭美国孤军奋战,这一切能够做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曾在美国看到有条标语无处不在,即“Unite,westand,inGodwetrust”(我们团结一致,我们相信上帝),那么在国际反恐合作问题上,为什么就不能与国际社会“unite”呢?
注释:
[1]布施:《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4期。
[2]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7页。
[3]欧阳涛、刘仁文:《用刑法理论回应社会现实》,《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4]宋新宁、陈岳主编:《国际政治概论》,
[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章。
[6]方连庆、杨淮生、王玖芳编:《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8页。
[7]布施:《国际反恐怖立法》,《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4期。
[8]魏岳江:《全球拉开新世纪反恐怖法网》,《国家安全通讯》,2002年第1期。
[9]SeePresidenBush‘sSpeech,“RealSe-curity:JusticeAbroad,JobsatHome”,Washing-tonPost,Jan.30,2002,A1.
[10]王杰主编:《联合国遭遇挑战》,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0页。
[11]SeeFredericL.Kirgis,“ASILInsights:TerroristsAttacksontheWorldTradeCentreandPentagon”(2001),at/insights77.htm。
[12]SeeYahallom,“WhyDoTheyHitUS”,WashingtonPost,Oct.4,2001,atA4。
[13]Ibid。
[14]GeorgeStevenson,“StandUptoTerror-ists”,NewYorkTimes,Sep.28,2001,atA16。
[15]Ibid。
[16]鲁思·沃克:《大国的局限》,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002年1月18日。中文译文刊于《参考消息》,2001年12月26日第2版。
[17]参见《联合国宪章》第51条。
关键词:9・11小说 国内学界 研究述评
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对美国以及全球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影响涉及政治p军事p经济p文化等诸多方面。美国小说家对9・11事件也作出了以小说为媒介的反应和反思,创作了大量以9・11事件为背景的小说作品,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而随着9・11小说的问世,国内学界也相应地开始了介绍、评述等研究工作,相关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近年来逐渐形成了9・11小说的研究热潮。
一、国内9・11小说研究概览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的几年中,小说家陆续作出了以9・11事件为背景或题材的小说作品,这些小说被归类为9・11小说。美国9・11小说问世后,国内学界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开始了对9・11小说的译介以及相关的研究和评述。根据笔者对中国知网数据库的不完全检索,国内学界有关9・11小说的研究论文最早出现在2006年,是朱雪峰发表在《外国文学研究》上的《信仰与恐怖:评厄普代克新作》和左亚琴发表在《外国文学动态》上的介绍性文章《约翰・厄普代克的新作》。而到目前为止,有关9・11小说研究的期刊论文大约有100余篇,硕士论文有20多篇。从这些数字上看出,国内学界的9・11小说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9・11小说已�
二、国内学界的9・11小说研究
纵观国内的9・11小说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视角比较广泛,研究者通过不同的研究维度对9・11小说进行解读和阐释。但总的来说,国内的9・11小说研究主要从以下一些视角来进行和展开的。
(一)创伤书写视角
作为一次人类的巨大灾难,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给美国人民甚至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因此“创伤书写”成为9・11小说的一个重要主题。同样,在国内的9・11小说研究中,对9・11小说创伤书写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关论文占很大的比例。这一视角的研究主要分析9・11事件对小说主人公产生的个人创伤以及进而对社会总体产生的创伤以及这种创伤带来的影响。例如,张加生的论文对德里罗的两部恐怖题材小说《天秤星座》《坠落的人》进行解读指出恐怖主义对于美国社会造成的创伤在后“9・11”时期有不断递深的趋向,从而阐明恐怖威胁下不断淤积的心理创伤导致当前美国社会日趋保守的价值观。[1]朴玉的论文以《坠落的人》为例,探索以德里罗为代表的美国作家在见证历史、表征创伤等方面所付诸的努力,进而审视文学在参与公共记忆,治疗精神创伤,倾注伦理关怀等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意义。[2]王建会的论文在对《坠落的人》进行的分析中,指出了美国“9・11”民族创伤的症状,即美国无法理解为什么国外“他者”不肯认同,甚至挑战美国价值观,并由此对自我民族身份感到困惑,对自身安全感到担忧。[3]而对于另一部重要的9・11小说《特别响,非常近》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创伤”的视角,相关论文有十余篇之多。
(二)反思和批判视角
9・11事件被认为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给美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9・11事件的发生使美国民众感到困惑:9・11事件为何会发生?因此,许多美国民众也对9・11事件进行了多方位的反思,对美国的外交政策进行了批判。这种反思和批判也是许多9・11小说的重要主题。与此相应,从反思和批判视角来研究9・11小说 例如,李芸的论文从《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的主人公昌盖兹的身份困境入手,分析了巴基斯坦裔穆斯林青年的情感遭遇、美国梦的幻灭,指出这部小说体现了作家对引发“9・11事件”背后的文化动因的思索,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美国的文化霸权。[4]蔡斌和郭静的论文也通过身份认同危机的视角对厄普代克的9・11小说《恐怖分子》进行了研究,论文深入剖析《恐怖分子》中主人公身份认同危机产生的机制、症状和应对策略及其与恐怖主义的关� [5]孙静的论文认为莫欣・哈密的小说《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从后殖民主义批判的视角探讨恐怖主义形成的根源――批评美国对“他者”生命的不尊重和美国对异质文化的漠视。[6]刘克东的论文对当代美国印第安作家谢尔曼・阿莱克西在其短篇小说《我能找证人吗?》《飞逸范式》以及长篇小说《飞逸》进行研究,指出作者对恐怖主义进行了“语境化”“亲历性”处理,使作品中的人物对恐怖主义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关爱、友谊、信任、背叛等进行了深度思考,使他们获得了人生的顿悟,意识到恐惧和制造恐怖事件都是不可取的行为,仇恨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不能解决民族矛盾,只有爱心和宽容才是正道。[7]但汉松的论文对品钦的第一部9・11小说《放血尖端》进行了分析。论文指出在品钦看来,9・11事件并非是无可理喻的历史突变,而是互联网浪潮、全球资本主义和后人类主义互动交战的产物。[8]马频捷的论文在对《恐怖分子》的分析中指出,美国作为一个多种文化聚集的国家,其过度复杂的社会环境必然产生文化冲突,社会环境中的不安定因素是导致恐怖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9]
(三)叙事方式视角
9・11小说的叙事方式表现出了一些独特之处,因此一些研究者从叙事视角对9・11小说进行考察。例如,张瑞华的论文分析了唐・德里罗在《坠落的人》中的9・11反叙事书写,指出德里罗书写反叙事的本质是利用官方叙事,对之进行重新书写,最终达到挑战主流叙事、再现真相、进行文化批评的目的。[10]吴荣兰也分析了《恐怖分子》的反叙事,她指出作者厄普代克打破虚伪爱国主义的官方叙事,在阐述主人公艾哈迈德如何从一个纯真青少� [11]张瑞华的另一篇论文考察了《特别响,非常近》中的图像叙事,指出小说在文本图像化与图像文本化的双重过程中,用图像叙事书写一个“图像事件”,既取得了形式上的创新,又使形式与内容在“图像事件”这一概念上达到了完美的契合。[12]虞颖从认知诗学角度来分析《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的叙述策略,发现作者采用第一人称作为叙述视点,交替使用叙述自我与经验自我的时空视点,发现作者采用第一人称作为叙述视点,交替使用叙述自我与经验自我的时空视点,作者这些策略的运用既成功塑造了一个丰满的巴基斯坦青年形象,又深刻展现了当下美国社会的诸多问题。[13]
(四)其他视角
除了以上三种研究路径外,国内学者还从其他一些视角出发对9・11小说进行了研究,这也使得国内的9・11小说研究更加多元丰富。例如,韩晓萌的论文从女性主义视角研究《恐怖分子》,该论文将《恐怖分子》定义为当今社会宣传父权意识的文学工具。[14] 张晓雯的硕士论文则解读了《特别响,非常近》当中隐含的犹太性。[15]许梦对《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名字的寓意进行了解读,以此来分析当代美国与其移民群体的关系进而引出对美国霸权主义的思考。[16]
三、结语
显然,本文的梳理远不能涵盖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所有视角,更没有论及国内所有的9・11小说研究。但总的来说,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大致脉络和方向得以体现。可以看出,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成果较为丰硕,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都蔚为可观。但是,与国外学界的研究相比,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也存在一些差距或一些空白需要填补。首先,国内的9・11小说研究主要集中在几部热门作品上,如《坠落的人》《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恐怖分子》《特别响,非常近》等,因此未来的9・11小说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作品,使9・11小说研究的广度得到扩展。其次,虽然国内9・11小说研究的视角较为广泛,但也呈现出过多集中于“创伤书写”的状况,这可能使得9・11小说研究的深度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国内学界9・11小说研究的成果形式较为单一,主要是期刊和学位论文,目前为止在国内学界还没有系统的9・11小说研究专著出版,这也无法充分体现国内9・11小说研究的学术影响力。
(基金项目:本文系榆林学院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4YK08]。)
参考文献:
[1]张加生。从德里罗“9・11”小说看美国社会心理创伤[J].当代外国文学,2012,(3):77.
[2]朴玉。从德里罗《坠落的人》看美国后“9・11”文学中的创伤书写[J].当代外国文学,2011,(2):60.
[3]王建会。《坠落的人》:美国9・11民族创伤与男性霸权的解构[J].英语研究,2016,(1):34.
[4]李|.《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的身份困境[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2):76-79.
[5]蔡斌,郭静。论《恐怖分子》中的身份认同危机产生机制、症状和应对策略[J].外语研究,2014,(6):84.
[6]孙静。后殖民视角下的恐怖主义探源――论莫欣・哈密的《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J].开封大学学报,2013,(3):40-43.
[7]刘克东。恐惧带来的思考――谢尔曼・阿莱克西9・11书写[J].当代外国文学,2012,(2):113.
[8]但汉松。恐怖之“网”?――托马斯・品钦《放血尖端》中的“9・11”叙事[J].当代外国文学,2014,(3):5.
[9]马频捷。从《恐怖分子》谈美国文化环境中的文明冲突[J].芒种,2015,(8):103.
[10]张瑞华。9・11反叙事:唐・德里罗的《坠落的人》[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4,(3):89.
[11]吴荣兰。文学伦理批评视域下《恐怖分子》的反叙事解读[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8):19.
[12]张瑞华。书写“9・11”“图像事件”:《特别响,非常近》的图像叙事[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6,(2):96.
[13]虞颖。试析莫欣・哈米德在《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的叙述策略――基于认知诗学的视角[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1,(2):51.
[14]韩晓萌。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恐怖分子》[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4,(4):78-80.
[15]张晓雯。《特别响,非常近》中的犹太性[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6]许梦。《拉合尔茶馆的陌生人》中名字的寓意[J].中外企业家,2015,(1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