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个人陈述范文(必备优秀5篇

自我陈述应明确自身具备哪些优势,你有哪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才能,受过哪方面的培训和锻炼,对学科有何研究,有哪方面的成就等等。本文是漂亮的小编给家人们整编的综合素质个人陈述范文(必备优秀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个人陈述范文模板 篇1

本人接受过正规的美术教育,具有较好的美术功底及艺术素养,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设计制作,熟练掌握多种电脑制作软件,能够高效率地完成工作。

本人性格开朗、思维活跃、极富创造力,易于沟通,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在大学四年期间,通过校内外的实践工作,具备了扎实的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的掌握了平面与立体广告设计、样本设计、展示设计、包装设计、室内外的装饰设计、企业ci设计与企划、服装设计与服装工艺等课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能够熟练的操作photoshop、coreldraw、illustrator等图形设计软件,比较擅长平面广告图形绘制。

在大学期间,我屡次获得各项奖学金,在各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很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使我能够面对任何困难与挑战。我于XX年参加全国“东方之星”包装设计大奖赛并获单项奖,有作品公布,得到了一致的好评。

个人陈述 篇2

答辩委员会主席、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我叫xx,主要研究方向为景观建筑。我的论文题目为《古村落景观特质研究——以京西川底下村为例》,论文从确立选题、搜集资料、构思提纲到撰写、修改及定稿,我的导师xx教授给予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请允许我向导师表示真心的感谢,同时向在我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涯中直接或间接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向所有参加我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将就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及研究缺陷等方面进行简要陈述,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批评指正。

首先,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如果说,古典园林体现了中国古代士大夫雅致精巧的审美追求,那么,古村落则代表了普通百姓质朴实用的居住情趣。是一种与环境高度和谐的人居模式。保存至今的古村落往往在偏远之处,现代交通不发达,与外界沟通有限。这往往源自建村先民在战时迁徙或避世的需求。正因为这样,古村落并没有在上个世纪初参与产业革命,从而将沿袭多年的生产生活方式保留下来,成为宝贵的遗产。但我国在二十世纪中期及后期,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生产力也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些都给农村地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尤其在改革开放十数年后,城市向周边快速发展,一大批古村落出现在人们的视线。

当代著名作家,中国民间文化保护专家冯骥才先生曾透露过一组数据,二十一世纪初,华夏大地存在自然村落约360万个。十年之后的今天,数量下降致270万个,每天平均消失个数超过百个。其中许多村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宝贵的物质或非物质遗产,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古村落远不如古城、古镇集中,有规模。

其价值也没有很好的背被世人认清。因此,楼庆西教授(清华大学教授,师从梁思成先生,八十年代起投身乡土建筑及村落保护)曾言“保护古村落比保护故宫还难”。要保护,应该先理解。辨析出古村落真正的景观特质和文化内涵,才能保证保护的针对性和利用的适宜度。

川底下是典型的北方山地聚落。保存状况较好,是首批进入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录的村落。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识别川底下的景观特质,不仅能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也能为其他地区山地聚落的保护,提供支撑。

据统计,目前中国至少有10000个村庄,大约有3000000的人口通过旅游业的发展,走上了致富路。

旅游业的发展作为一个组合第一和第三产业的突破口,已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渠道,可以加快缩小城乡之间差距的步伐。国家旅游局确定20xx年全国旅游宣传的主题为“20xx中国乡村游”,以加速旅游产业的发展。宣传标语确定为“新农村、新旅游、新体验、新风尚”。川底下村位于京西,距离城市中心约90km。改革开放初期,快速的城市化,带动了古村落的大量劳动力走出山区,进入城市寻求发展,“空村”现象开始出现,直到90年代初京郊旅游开始兴起时,“空村”现象发展到了极点。也正是因为这样,才使得川底下村免受人为的破坏而完好的保存了下来,成为北京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越来越多的川底下人选择回到家乡,旅游接待逐渐成为村里的支柱产业。旅游的发展要求古村落改善人居环境,健全各类休闲设施。盲目的新增或改造势必引发一系列问题。如何避免“建设性破坏”的出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村落景观,辨析村落现有问题,提出合理的利用策略,是本文研究的第二个目的。

其次,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本文重点研究的川底下古村落拥有数百年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传统文明,是首批进入全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的村落。保留了良好的山地古村落整体景观风貌。村落中的民居大部分建于明清时期,街巷空间及村落结构保存完好。这些遗迹都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同时川底下位于北京近郊,旅游发展前景很好。完整保存村落景观也具有深远的文化以及经济价值。

本文以古村落景观特质为研究对象,并选取村落重点研究。研究主要包括四部分,首先,梳理了古村落景观成因、景观构成以及景观特质的辨析方法。接下来运用类型学的方法,将构成景观的各元素进行分类描述。并运用构建的方法进行辨析。最后在研究现有保护发展制度,发掘现状景观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前文梳理出的景观特质,提出相应的发展保护建议。为古村落的有效保护和良性发展作有益的探索和补充。

①文献研究法

彭一刚教授关于传统村镇聚落景观研究的结构体系为本文的结构与研究走向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且逻辑清晰的研究框架。对类似题材的硕博论文的进行类比分析与研究,掌握自身研究重点,也是得出本文框架的重要途径。而具体到川底下古村落景观的研究,则主要建立在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解读吸收,总结与归纳之上。

②实地调研法

③系统分析法

系统分析法来源十系统科学。产生十二战前后,可以横跨多个学科。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观察思考整个世界。这种方法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的思考从“实体为中心”发展至“系统为中心”。将整个川底下村看做一个系统。同时在不同层面又有其子系统:宏观层面主要包括构成村落山水格局和前景、背景的自然环境、村落主体即聚落建成环境。中观层面包括街巷空间、建筑格局等。微观层面主要指一些细部兀素和设施。同时借助计算机辅助分析,运用系统分析法研究川底下村的景观构成,有利十层层剖析,进行较为深入全面的解读。

④对比研究法

对比研究法,作为科学几个基本的探索方法之一,是把一组具有一定相似因素的不同性质物体或对象,安排在一起,进行对照比较。通过综合比较它们在构造方面的差异(因),在性质方面的不同(果),得出这种物体或对象某性质(果)是由什么、哪些因素(因)造成的。对比研究法做为本文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包括南北村落的对比及村落现状与原始状况对比等。这对村落景观的形成因素的归纳、村落的发展优劣的评判很有意义。

⑤访谈调查法

访谈调查研究法主要应用在关于保护现状及问题识别的部分。通过对旅游人群的抽样问卷调查及当地居民、管理人员的访谈,从不同角度辨析出村落保护的现有问题。并提出相应保护及改进策略。

第三,本论文的研究缺陷。

笔者常年生活学习在南方,在感受川底下村落景观时,仅注重了传统与现状的对比,南北方景观差异的对比研究还不够。降低了论文的可读性和科学性。文中选择的两种辨析方法均以定性研究为主,文中所用定量研究的方法比较简单(平均分排序)。另外,由于时间及条件限制,在问卷调查中,样本数偏少。

对于论文存在的这些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老师见谅,并提出宝贵意见,我将不断完善。

最后再一次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审阅我论文并参加今天答辩会的各位老师,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个人陈述 篇3

关键词:对比修辞;中国社会交际心理;体裁分析;个人陈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227-02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近几年来出国留学热潮的延续,个人陈述作为留学申请材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重要意义愈发明显。然而根据我们的前期观察,中国学生写的个人陈述常常不被外国读者接受,直接导致了申请的失败。除了英语水平低影响了文字表达之外,我们认为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中国学生在写作时习以为常的运用中国式思维进行写作。那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陈述到底在哪些方面与那些以英语为母语者写的个人陈述有所区别?这种中国式写法是不是会引起西方读者的反感?为什么中国大学生会运用这样的写法呢?基于上述观察和思考,本文先将个人陈述定义为议论文的一类,运用体裁分析的方法,通过探究中国大学生与以英语为母语者在对个人陈述的组织结构编排及写作策略方面的不同之处,重在对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的议论文写作方式进行中国社会交际心理的层面上的解释。

二、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取中国社会交际心理作为理论框架,具体来说,我们依照Bond(1991)提出的“高语境”交际原则,Hofstede(1980)提出的“尊卑分明”交际原则及Hall(1976)对“情感交际”做出的解释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陈述语篇的写作特点进行社会心理层面上的解释。我们将采用体裁分析的方法,运用Bhatia(1993)和Swales(1990)提出的图式结构(schematic structure)模型,对收集到的个人陈述语篇进行分析。

三、研究设计

本研究素材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收集到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文学院英语专业四年级学生写的个人陈述9篇(编号为C#1至C#9),西方个人陈述写作工具书中选取的个人陈述9篇(编号为W#1至W#9);第二部分素材为通过小组讨论、采访等方式收集的15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老师、英语语言学研究生和博士生对该写作方式发表的理解和意见。本文将首先运用体裁分析的方法,分析出收集到的个人陈述的图式结构,找出两组数据在行文结构和写作策略上的不同之处。接下来,通过整理、归类第二部分素材,我们将总结出在社会心理层面上对中国大学生写作中运用中国特色式写法的解释。

四、数据分析与讨论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陈述的行文结构大体分为三个语步。具体来说,在第一语步中,有8篇文章营造叙事场景,5篇以时间顺序对申请人学业进行描述,6篇则提及对自己未来的选择,用来赢取读者的同情或好感。第二语步中,有3篇写到选择该国家地区的理由,5篇为选择该大学或公司的理由,7篇为个人能力的展示,用以进一步加强读者与作者之间的感情交流。在第三语步中,7篇是直接表述申请目的,3篇为间接表述。再来看看西方国家典型的个人陈述行文结构。这部分文章行文大体也分成3个语步。在第一语步中7篇文章声明自己未来职业目标,3篇声明个人能力及符合条件;第二语步中7篇文章总结个人学业成绩,7篇回顾了工作经历,3篇强调了自己的个人品质;有四篇文章在第三语步中重申了自己对未来的决心。通过分析上述数据在行文编排和写作策略上存在的不同,我们发现中国特色的个人陈述运用了推理顺序,这与西方典型使用的演绎顺序相反;中国特色的个人陈述采用的“以情感人”的写作手法与西方典型的“以理服人”的方法相对应。以下我们具体分析中国特色的个人写作中存在的写作特点。

1.层层剥笋。作者把一系列具体的事件描述作为笋页,把最后出现的文章大意或重点作为笋心,像剥笋一样,从叙述中引导读者推理出结论,此为推理顺序。在第一语步中,营造场景的叙述通常与申请主题无关,在第二个语步中,作者叙述自己提出该申请的原因,叙述明确为主题服务。最后作者对全文进行总结,直接或间接陈述主题,至此,文章终于直述申请这一主题,表明之前陈述说明都是为最后总结做铺垫。

2.以情感人。中国式个人陈述中感情色彩十分浓厚。从第一语步的建立同情或好感到第二语步的深化感情,直到最后明示自己的观点,都是一种与读者感情的交流。我们以第一语步中营造场景为例。在采用营造场景为开头方式的8篇文章中,运用的最多的场景就是童年时期,然后记叙对自己人生目标有重大影响的一件事,另外,我们发现在第二语步中中国大学生趋向于使用如“excellent”“superb”“wonderful”“top”等形容词来奉承读者。通过这种赤裸裸的称赞,作者预期目的是打动读者,继而接受自己的申请要求。

五、中国社会交际心理层面上的讨论

由上文得出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陈述写作的两个写作特点,我们不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中国大学生会不约而同的频繁使用这样的写作策略呢?实际上,在对比修辞学领域,前人做的研究已经证明了中国人习惯运用绕弯子的写法陈述自己的写作目的。但是在这个领域里的对中国特色写作方法的研究局限在对文本本身的解释,因此大部分研究把此特色归结为受八股文的影响,在文化层面的解释较少。因此本文从中国社会交际心理层面对具有该特色的写作方法进行解释。通过采访及小组讨论得到的对运用中国特色写作方法的社会心理原因,我们首先归纳出中国人习惯让读者揣测文章的写作意图这一心理。Bond(1991)认为,汉语交际中,交际双方对话语的理解更多的依赖语境,而不是明示。所以我们认为在写作方式上,中国人也习惯性的运用大量铺垫,间接指明意图,让读者去推测其中的含义。其次,很多被访者提到中国人在口头或书面交际中都会“绕弯子”。在这种交际心理的影响下,写作手段也趋向于含蓄,写作意图也是在做了大量铺垫之后,被放在文章结尾。再次,被访人还提到中国人在交际中重情感交流,期待对方的情感反馈。在中国,成功的交际都是基于双方情感交流同步,关系融洽的基础上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解释了中国学生大量运用个人故事和场景回顾作为例证的写作方法。只有通过这种叙述方式,才能让读者最大程度上得到有关作者成长的信息,并赋予足够的感情去体会、欣赏作者所获的成绩。

该研究证实了对比修辞研究对具有文化特色的写作方式的论断,并从个人陈述,这个前人尚未涉及的体裁入手,分析了具有中国和西方特色的个人陈述的行文结构。通过探讨社会心理对二语写作学习的影响,该研究对更清楚了解并解释二语写作中出现的文化问题或体现的文化含义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祁寿华。西方写作理论、教学与实践[M].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2000.

[2]Bhatia,V.K.Analyz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M].New York:Longman,1993.

[3]Bond,M.H.Chinese values and health:a cultural-level examination[J].Psychology and Health,1991,(5):137-52.

[4]Gao,G.,S.Ting-Toomey,&W.B.Gudykunst.Chinese communication process[A].In M.H.Bond(ed.),The Handbook of Chinese Psychology[C].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5]Hall,E.T.Beyond Culture[M].New York:Doubleday,1976.

[6]Hofstede,G.Culture’s Consequences:International Differences in Work-Related Values].Berverly Hill,CA:Sage,1980.

[7]Kaplan,R.B.Cultural thought patterns in inter-cultural education[J].Language Learning,1966,(16):38-54.

综合素质个人陈述 篇4

三年的初中生活就快要结束了。三年中,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是个不善与人交流的人,朋友还是有几个。在缤纷的校园生活中,我得到了很多快乐,与朋友交往中那种信任的笑容,让我难以忘记,我用一颗热诚的心对待身边的同学;因为我相信一分耕耘一份收获。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尽管学习方面,我的。基础不够扎实,但我对学习的工作不敢怠慢,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师和同学请教。初中三年是我不断进取、逐步完善、充实自己、开拓奋斗的三年。

本人自入学以来,一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各方面表现优秀。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本人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三年来,学习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摸索适合自己情况的学习方法,积极思维,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我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热心助人,与同学相处融洽。我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努力为班为校做好事。

个人陈述 篇5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权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进一步落实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然而,这却导致了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被忽视的司法现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1]。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其在庭审过程中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此进行立法构建。被害人陈述权是被害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也是实现被害人刑事程序参与的核心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近代国家刑罚权侧重于国家对犯罪的发现、证明和处罚,这导致了被害人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忽略的境地。被害人通常会因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遗忘在庭审的角落,尽管是诉讼主体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更像是一个证人存在。被害人地位的衰弱致使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往往是案结了事不了,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这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人们开始呼吁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如美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使得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得到重视,这被欧美法学界称为“重新发现被害人”。在完善本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值得我国在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过程中去学习和借鉴。被害人权利保护符合当前的司法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陈述权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法院提交量刑证据,并就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这表明被害人有权就侵害事实对其造成的影响加以陈述。但只凭这些规定并不足以填补被害人在最后陈述权上的缺失,被害人在当事人权利的天平上仍然处于失衡状态。

二、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正当性

(一)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分离的需要

虽然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既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是,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无法完全等同的。检察官的求刑权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而被害人却不能不考虑被告人对自己及其亲属的影响[2]。侵害行为的确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侵害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因为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忽视。在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的同时,被害人理所当然有为自己利益申辩陈述的权利,因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请求并不能将被害人的所有请求包含在内。毕竟,被害人自己遭受了侵害行为的侵害,被告人对其造成的影响最为深刻,公诉人很难体会到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和伤害。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全面地表达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苦痛,从而便于法官对该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有利于准确量刑。这是公诉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二)诉讼结构科学性、刑事判决公正性的需要

科学的诉讼结构要求程序中的各个主体达到相互制约、力量平衡的诉讼状态,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平衡救济,这符合科学诉讼的要求。在最后陈述的环节中,被害人可以表达其真实想法,以弥补其诉讼权利受到的忽视。为了实现诉讼对抗结构的平衡,在审判过程中,仅有检察官及被告人的参与是不够的,被害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参与进来。在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等其他人进行陈述后,程序正义要求被害人也享有同样的陈述权,因为被害人才是真正遭受侵害的那个人。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为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所以也应赋予被害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毕竟被告人还有一些特有的权利,总不能逐一都复制给被害人。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最后陈述权是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害人的最后陈述能够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补充,有助于公正裁判,因为综合多方面因素的司法裁判结果比单纯考虑被告人因素的裁判结果更为公正。

(三)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应方式。构成恢复性司法基础的基本原则,是正义要求恢复被损害者的权利。直接卷入犯罪和被犯罪影响的人如果愿意,应当有机会全面参与对犯罪的反应[3]。目前,恢复性司法已成为当前司法的主流趋势,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调解以及被害人的自身修复。而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恰好能够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这也能让被告人更深刻地认识到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认识侵害行为的性质以及给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一样,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建立符合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维护,侵害行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应有的重视。允许被害人在法庭上进行最后陈述可以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同情,有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调解以及被告人的自身修复。

三、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被害人权利得到尊重,报应观念得到疏导

比起惩罚被告人、获得赔偿,被害人还有受到尊重、参与刑事司法的需求。通常认为,当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被告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时,被害人的权利就已经得到了保护。实际上并非如此。作为侵害行为的亲历者,被害人有权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另外,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倾向于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人,即使法庭已经作出了判决,被害人可能仍不满意,导致案结了事不了,随之产生更大的矛盾和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合适的制度去疏导被害人的这种报应心理。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让其在法庭辩论终结时表达自己的情绪或痛苦,并针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使被害人感受到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尊严。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尊重,让权力尊重权利,从而疏导了被害人的报应观念。

(二)被害人情绪得到发泄,自觉认同司法裁判

事实上,被害人在侵害中除了遭受身体上的重大损害或经济上的损失外,还不得不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煎熬。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给予被害人一个发泄情绪、消除怨恨的渠道。被害人最后陈述对被害人有一定的心理治疗作用,当被害人在法庭上陈述所遭受的伤害时,他受伤的心灵能够得到部分治愈。也许,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并不能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但至少为被害人发泄情绪提供了诉说的途径。再者,陈述侵害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也许会使被害人不得不经历第二次痛苦,但当被害人陈述完毕后,其将会得到精神上的解脱,使心灵得到宽慰。另外,给被害人提供最后陈述的机会,能够让被害人感觉到自己的陈述对量刑能产生影响,进而增强对案件判决的认同感,提升其对刑事诉讼的满意度,帮助被害人早日从伤痛中走出来。

(三)使被告人改过自新,降低回归社会的难度

被告人往往由于冲动、无知等原因实施了侵害行为,在侵害时缺乏对行为结果和社会影响的深层认识,也没有对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衡量。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使被告人知晓被害人的感受及侵害影响,进而对自己的侵害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在之后回归社会时弥补过错、重新做人。例如,宋晓明故意伤害致死案就充分体现了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这一法律价值。在法庭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女士向法庭表示:“其儿子马某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宋晓明还年轻,她不要求严惩宋晓明,请求对宋晓明从轻处罚,让宋晓明有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梁女士的请求令宋晓明动容,其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梁女士的赔偿请求,并向梁女士磕头谢罪,表达了自己深深的歉意。在该案中,被害人马某之母在庭审中的陈述使得被告人真诚悔过、重新做人,避免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互不退让、两败俱伤情况的发生,在该案件的审判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助于准确量刑,实现程序公正

其他人只能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于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暴力程度进行推测,而被害人是侵害过程的亲历者,能够生动、全面地表达自己由于侵害行为而遭受的恐惧和苦痛。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补充,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从被害人角度让法官进一步认识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这有益于法官量刑的公正,使法官能够更多地了解有关侵害行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各方面信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在进一步了解案件信息后,能够在恪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使被害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外,被害人的最后陈述也许能够使被告人减轻处罚。当然,被害人也可能出于对被告人的报复心理而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但这样的陈述并不必然会使被告人被从重量刑,被害人最后陈述最终是否被采纳还要取决于法官。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并不是先前陈述的重复,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陈述,实际上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其陈述更加真实和理性,少了偏激的成分,更有利于准确量刑,实现程序公正。

四、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的适用范围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于所有案件,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只适用于部分重罪案件。立足于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实践,关于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作如下规定:被害人最后陈述应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法官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不同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其中应把侧重点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上。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适用范围设定为所有刑事案件,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平等对待以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各种刑事案件中,法官应更加关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陈述,这能够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二)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主体

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的主体各州有所不同。其中,美国《南达科他州刑事诉讼法》第27章第1.1条规定:被害人是指实际被害人,只有当实际被害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被害人影响陈述时,被害人的范围才扩展为实际被害人的父母、配偶、近亲属、监护人、人、精神健康顾问等。着眼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将被害人的委托人作为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主体之一并不合适,因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只是委托合同关系,不能完全体会到被害人的苦痛和愤恨。至于精神健康顾问,若是赋予其最后陈述权,恐怕很难让参与庭审的众人信服,他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必定会遭到质疑。因此,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主体,应只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最后陈述是由被害人自己来完成,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被害人死亡或丧失陈述的能力,则由其法定人、近亲属进行最后陈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于侵害行为所带来影响的感受更为直接深刻。在法定人和近亲属之间,法定人处于优先顺序,在法定人放弃行使最后陈述权时,才能由被害人的近亲属行使最后陈述权。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人文情怀。

(三)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被害人所作最后陈述的内容应包括身体和精神方面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遭受的影响及损失、被告人赔偿情况、进一步控诉的请求、量刑意见等。当然,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不应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诽谤侮辱性言语、虚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等。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法官有权对被害人进行提醒和制止,若被害人不予理会,法官可以中断被害人的最后陈述或强制其离开法庭,紧接着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在被害人滥用最后陈述权而法官并未予以提醒或制止时,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被害人作最后陈述应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与案件相关联原则以及合法合理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司法秩序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重复啰嗦,故意拖延庭审时间。

(四)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形式和时间

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形式应包括3种:(1)原则上,被害人应在庭审中以口头的形式进行最后陈述。(2)被害人可以书面形式将最后陈述提交给法庭,如美国也规定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可以由缓刑官以量刑前报告附件的方式提交法庭。(3)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陈述。对于这3种形式,被害人可以任选。不应将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提交局限于一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害人自己决定。虽然以口头形式进行最后陈述更有利于被害人发泄情绪以及被告人的反省悔过,但这也有可能会使被害人在进行最后陈述时承受2次伤害。为了避免在最后陈述时受到2次伤害,被害人可以选择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陈述,避免给被害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此外,被告人在被害人作口头最后陈述的时候应当在场,这有助于被害人发泄自己的情绪、抚慰被害人的心灵,也有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强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其扰乱法庭秩序,可以现场视频或电话连线的方式使其聆听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时间,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进行,在被害人作完最后陈述后再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五)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保障措施

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内容将是不完整的,也会使被害人缺乏安全感。为了保障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顺利行使,法官应该在开庭时告知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具体内容,明确公诉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质问、打断被害人的最后陈述。若被害人不能顺利行使最后陈述权,则由该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将自动失效。

五、结语

对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控制,英美国家已经发挥到了极致。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司法利益的失衡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被害人最后陈述进入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不仅是利益机制科学设置的需要,也有其刑罚上的根据。尽管当代刑罚不以报复为目的,但是,作为复仇的现代形态———报应,并不排除被害人的参与。恰恰相反,报应与功利的理性统一,需要我们关注被害人的利益[4]。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有诉讼主体地位,但与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后陈述权相比,被害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更像是证人证言,并不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也无法体现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庭审中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这符合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J].政法论坛,1996(4).

[2]吴啟铮。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启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3).

[3]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J].现代法学,2004(3).

[4]杨正万。美国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J].人民司法,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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