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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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篇1

关键词: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的抵减 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业务,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二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预缴,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三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预缴,通过“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本文仅就第三种情形,谈谈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的核算问题,兼顾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抵减问题。

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可见,该明细科目用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等四种情形需要预缴税款时,按照税法规定实际预缴的增值税款。掌握这个明细科目的用途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前文亦已述及,只有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才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不通过本明细科目,前者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后者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只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实际预缴的税款,才记入本明细科目的借方,也就是说,本科目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的,预缴之前无需计提。

第三,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需要预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实际预缴的附加税费应通过“应交税费”的“应交城建税”等明细科目核算。

例1:宏大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甲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该项目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9月1日自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333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9月15日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111万元,并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本月甲项目应向白云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增值税:(333-111)÷1.11×2%=4(万元);城建税:4×5%=0.2(万元);教育费附加:4×3%=0.12(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2%=0.08(万元)。

预缴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0 000

――应交城建税 2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 20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00

贷:银行存款 44 000

例2:强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共有甲乙两个开发项目,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甲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尚处在建阶段,已取得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预售款收入555万元。乙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现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2016年10月共销售230套,建筑面积2万平米,取得预售收入9 768万元。甲乙项目均未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立项等手续均由强盛公司办理。11月申报期甲项目应向花都区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5 55÷1.11×3%=15(万元),乙项目应向黄埔区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9 768÷1.11×3%=264(万元)。本例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处理。

预缴后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 790 000

贷:银行存款 2 790 000

二、预缴增值税抵减的会计处理

《规定》关于预缴增值税及其抵减的账务处理为: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后,按规定允许抵减应纳税额的,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自贷方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也就是说,要进行专门的期末结转,以实现已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保C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一致性。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税款的抵减,是通过直接借记“应交增值税”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实现的,也就是说,这两种情形用一个明细科目自然抵减,无需做专门的账务处理。可见,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抵减,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不同的。

例3:仍以例1为例,不考虑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宏大建筑公司所属甲项目9月末“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各专栏金额如下:“销项税额”栏:33万元;“进项税额”栏:11万元;“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为33万元-11万元=22(万元),9月末应首先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将此22万元的应纳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0 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20 000

然后再将已经预缴的40 000元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0 000

这样,就实现了宏大公司甲项目本月预缴增值税的抵减,“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余额18万元,反映的是该公司9月税款所属期的应补税额,应于10月申报期申报后向花都区国税机关缴纳。

第二,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已预缴的增值税必须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方可抵减其应纳税额。此处为什么专门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呢?这需要从现行四种需要预缴的情形说起。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四种情形,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中,前三种情形均为纳税义务发生后预缴,第四种情形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未发生纳税义务,只要有预收款项,即需要预缴。换言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时点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正是基于此点考虑,《规定》专门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对预缴增值税及其抵减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探讨

从《规定》条文来看,关于预缴增值税及其抵减的业务相当简单,但实际业务及应用却比较复杂,《规定》没有明确的三个问题:第一,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预缴税款的抵减;第二,不同业务预缴税款的抵减;第三,“预交增值税”的报表列示。

问题一:同一纳税人所属不同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综合抵减其应纳税额?

这个问题在建筑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普遍,同一纳税人所属不同的工程项目或者开发项目,既有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又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吗?反之是否亦然?

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二:

第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16号、17号、18号公告均明确规定,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处强调的是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抵减,而没有提到纳税人的内部组成单元的工程项目或者开发项目,纳税人是一个整体概念,即独立进行纳税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税法不关心也无从监管纳税人的内部组成单元及其计税方法。

第二,已有地方税务机关明确,如河北和海南,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预缴税款可以综合抵减。河北省《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八个问题,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4:仍以例1为例,假定甲工程项目本月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载税额23.4万元,专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同时,宏大建筑公司另一工程老项目乙,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花都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月应纳税额为1.5万元。不考虑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宏大建筑公司所属甲项目9月末“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各专栏金额如下:“销项税额”专栏:33万元;“进项税额”专栏:34.4万元;“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为33-34.4 =-1.4(万元),即留抵税额为1.4万元,月末无需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宏大建筑公司所属乙工程项目9月末应纳税额为1.5万元,反映在该公司“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贷方,本地项目无需预缴,应通过宏大公司机关向花都区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综合抵减时,应纳税额1.5万元小于已预缴税款4万元,应以1.5f元为限: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 15 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5 000

结转后,A建筑公司尚未抵减的预缴增值税为4- 1.5=2.5(万元),可在后续期间继续抵减。

问题二:同一纳税人不同业务预缴税款是否可以综合抵减?

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比如,工商企业出租异地不动产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应纳税额吗?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出租本地不动产的应纳税额吗?建筑业企业异地施工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周转材料租赁收入的应纳税额吗?毋庸置疑,基于上文所述的两点理由,以上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上文所提建议进行。

例5:续例5,假定宏大建筑公司9月份公司本部及甲乙项目部发生出租不动产、销售废旧物资、出租施工机械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首先将应纳税额3万元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其次按照孰低原则,以尚未抵扣完毕的预缴增值税2.5万元抵减,应补税额5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 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5 000

问题三:关于“预交增值税”的报表列示问题。

《规定》并没有明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在报表中的列示方法,这可能是政策制定者认为该明细科目期末应无余额,因此未对其进行规范。实际上,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未发生纳税义务,以及建筑业企业异地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纳税人出租或转让异地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明细科目有余额是有可能的。因此,有必要对其报表列示进行规范。从《规定》的精神以及“预交增值税”的业务实质出发,笔者认为,宜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Z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2016]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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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篇2

关键词:适用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机器设备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全面推开,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方式的多样化和税收征收方式的复杂化,目前一些会计类教材在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方面的讲解较不规范,由此可能引发涉税风险。本文拟以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整体出售收入和报废时的残值收入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具体阐述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在销售生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这里所指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情形分为整体出售固定资产和残值出售固定资产两种情形,根据税法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取得收入时,涉及增值税时有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征收两类征收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征收增值税,需要考虑机器设备的用途、购置的时间点和出售的时间点,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1.适用税率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整体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若固定资产使用期未满未提足折旧,仍具有使用价值时,该固定资产的销售确认为正常货物的出售,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制定此条规定,实质上是因为当初固定资产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已经被抵扣过,由此保证了增值税扣税链条的连续完整性。此外,企业将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入报废环节以残值的形式出售,确认为货物的出售,也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残值出售固定资产不需要考虑原先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时间点以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时间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机器设备采用适用税率征收方式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进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2.简易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是要考虑销售固定资产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两种类型。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7月1日以后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未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实际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1%为减免税款,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主要是因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尚未被认证抵扣过,造成增值税扣税链条的断裂,该类固定资产的再次出售就不能按适用税率纳税,只能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固定资产还包括以下几种:①用于特殊用途的固定资产,如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②特殊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固定资产是曾经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若在2016年2月1日以后出售上述的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固定资产,一旦放弃减税,不享有1%的减免税款,实际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规定表明,自2016年2月1日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销售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在开具销售发票的种类上,具有更大的选择权。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机器设备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自2016年12月3日后,不再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而应在“应交税费”账户的贷方开设“简易计税”专栏进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账户的贷方,涉及的1%减免税款金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的借方。3.案例分析。宏景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经领导同意,将第一车间使用的机器设备F出售,出售机器设备时的款项已经收到并已经存入银行,出售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已经计提。原先购入设备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元,进项税额34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残值1000元,无其他任何费用。试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第一种情况,若设备F于2011年12月10日购入,该设备系企业冗余设备,现拟出售给该市的华美公司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40元,增值税税率17%,税额2046.8元。第二种情况,若设备F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拟出售给该市的某回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0元,增值税税率17%,税额136元。第三种情况,若设备F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拟整体销售给某二手设备调剂市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显示销售金额2101.2元。第四种情况,若设备F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拟整体出售给二手设备调剂B市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销售价款2040元,增值税额61.2元。为减少文章篇幅,下文仅仅针对销售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时涉及的增值税事项编制会计分录,关于处置固定资产其他的核算不再编制会计分录。第一种情况,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2011年12月购入该用于生产的设备时,其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过,出售该设备时也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销项税额=12040×17%=2046.8(元)。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4086.8;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120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6.8。第二种情况,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的残值出售,按适用税率17%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800×17%=136(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936;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第三种情况,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因为2006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时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政策而未能被抵扣。此种情形下,企业选择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表明会计处理既需要确认简易计税金额,还需要确认税收减免款。确认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101.2/(1+3%)=2040(元),按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额=2040×3%=61.2(元)。取得出售机器设备的收入时,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1.2;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204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1.2。确认1%的税收减免款的会计处理:税收减免的增值税额=2040×1%=20.40(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借方,在12月底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根据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0.40;贷:营业外收入20.40。上述会计处理说明企业实际的应纳增值税额=2040×2%=40.8(元)。第四种情况,应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因为2006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时的进项税额未能被抵扣。此种情形下,企业选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企业放弃了减税1%的税收减免优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售额的3%,即应纳增值税额=2040×3%=61.2(元),记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1.2;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F204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1.2。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理论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表明,小规模纳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时,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即按照征收率3%实际减按2%计税,无需考虑销售的时间节点;如果以残值形式出售固定资产则确认为货物销售,按适用税率3%征收增值税,也无需考虑销售的时间节点。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在会计处理方面,与一般规模纳税企业不同的是: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企业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账户进行核算,而是运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这是在会计核算中要注意区分的。

2.案例分析。光明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经领导同意,将生产车间使用的机器设备M出售,出售机器设备时的款项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出售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已经计提。设备购入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备原值2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试根据以下情况,仅仅针对企业取得机器设备收入时,进行小规模纳税企业关于应纳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第一种情况,若设备M于2010年12月10日购入,整体出售给二手设备调剂市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销售金额2101.2元。第二种情况,若设备M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使用期满后以残值出售给该市的甲回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销售金额824元。第一种情况,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企业取得机器设备的含税销售收入时,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101.2/(1+3%)=2040(元),应纳增值税=2040×3%=61.2(元)。在取得处置机器设备的销售收入时,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等,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101.2;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M20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1.2。在当月底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根据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的增值税额=2040×1%=20.4(元),确认1%的税收减免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4;贷:营业外收入20.4。上述的会计处理说明,企业实际的应纳增值税额=2040×2%=61.2-20.4=40.8(元),其会计处理与上一个案例中的第三种情况类似。由此可见,从2014年7月1日以后,采用简易征收方式时,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一般规模纳税企业处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实现了征收率的统一,只是会计处理时运用的账户不同。第二种情况,按适用税率方式征收增值税:此种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企业取得机器设备的残值收入时,按征收率3%征收计算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824/(1+3%)=800(元),应纳增值税=800×3%=24(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取得残值收入时应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824;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M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研究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03-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008-12-19.

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篇3

关键词:施工企业;简易计税;会计核算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项目会计核算面临二个问题,一是如何测算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及预计总成本,二是每期计量结算时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销售额第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可见在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存在税款的抵扣,而是应纳税销售额确认的问题,因此在进行成本测算时,应将含税的预计总收入扣减预计未来应交的增值税额作为项目的预计总收入,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应用预计总收入减去预计总分包款做为基数来测算应交增值税。预计总成本应包含各项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五章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解读中关于“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解读,“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以及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时间的解读“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实际工作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确定支付时间,包括预付款的的支付与扣回、质量保证金等保留金在计量中的暂扣和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工程项目进行计量结算时要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扣回一般是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后开始扣回)和保留金以后的金额为当期的支付金额,根据上述的政策解读,预付款为前期已纳税部分,保留金的纳税时间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纳税义务时间在实际收款时。即计量结算金额中包括前期已纳税的部分,本期应纳税部分和应在后期纳税部分。要准确的将这三部分核算清楚,即能准确反映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交的增值税,又能体现会计在权责发生制下增值税与结算额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核算时应该对增值税进行预交和预提处理,对已缴纳未确认(相对于工程结算)的增值税视为预交,对已确认未到纳税义务时间的进行预提。

按以上观点,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一、会计科目设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待确认增值税”,用以核算按税法规定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已缴纳但未确定的增值税;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待结转增值税”,用以核算已确认但按税法未到纳税义务时间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明细科目“简易计税”,用以核算简易征收下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建造合同测算

建造合同测算时预计总收入为含税合同额减少应交增值税,预计总成本为含税成本。例如工程项目合同额为333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开工预付1110万元,工程完工后结算,质保金150万元,2年后返还;增值税征收率为3%,项目实施时,对其中2060万元劳务进行分包,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预计可以全额按时收到分包商发票,预计自营成本940万元,合同测算时:

预计合同总收入=3330-(3330-2060)/(1+3%)*3%=3293.01万元

预计合同总成本=2060+940=3000万元

三、预收账款的核算

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项并开具给业主发票时,以收款金额计入 “预收账款”贷方,同时按本次开票时预缴的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的借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续上例:项目在20x6年5月1日,向业主收取工程预付款1110万元,并开具发票;同日支付分包商预付款412万元,并收到分包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 收到业主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② 支付分包商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 412

贷:银行存款 412

③ 计算5月应交增值税(1110-412)/(1+3%)*3%=20.33万,即当期应交增值税为20.33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 2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0.33

四、计量结算的核算

与业主办理结算时,以不含增值税结算额计入“工程结算”科目贷方,以计算的本期及后期应交增值税额“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科目贷方,同时确认前期未确认的增值税额,并以含增值税金额计入“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预收账款”等科目的借方;缴纳本期应交增值税时将应交数从“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贷方。

续上例,20X6年9月1日,工程完工,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与业主办理结算,结算单注明本次结算的含税价款为3330万元,其中质保金为150万元(含税),并扣回预付款1110万元(含税),同时项目与劳务分包商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060万元,扣回预付款412万元,并扣质保金100万元,2年后支付。

① 依据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93.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93.01

② 20X6年9月1日,收到与业主结算单

计入待结转增值税的金额=[(3330-1110)―(2060-412)]/(1+3%)*3%=16.66万。

借:应收账款 2070

长期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150

预收账款 1110

贷:工程结算 3293.01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16.66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增值税20.33

③ 与分包商结算

借:工程施工 2060

贷:应付账款 1548

预付账款 412

长期应付款-质保金 100

④ 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

当期应交增值税=(2070-1548)/(1+3%) *3%=15.2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1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5.2

五、质保金到期的账务处理

质保金到期后,应根据收回的业主质保金与支付分包质保金的差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同时将前期计入“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如有质保金扣减的情况,应相应调整工程结算数与已确认的营业收入。

续上例,20x8年9月1日,达到工程质保期,收到业主返还的质保金150万元,并支付分包商质保金100万元,并取得分包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 收回业主返还质保金

借:长期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② 支付分包商质保金

借:长期应付款-质保金 100

贷: 银行存款 100

③ 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款

当期应交增值税=(150-100)/(1+3%) *3%=1.46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1.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46

六、预交税金的核算

预缴增值税时,以实际预缴的金额计入“应交税费―已交税金”借方,货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处理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简易计税”反映应交增值税额,“已交税金”反映已交金额;月末不做账务处理,但每年末,应将余额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结平“简易计税”和“已交税金”科目。

八、其他核算

工程项目采用简易征收的计税方法,除上述核算外,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与营业税下的核算基本相同,无论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其增值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或费用。

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篇4

一、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

(一) 会计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最常设的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待认证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体现在过渡性上,可视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二)二级明细账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年初未抵扣数”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在本规定出台之前,有“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现按照规定统一为“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具体如表(1)所示。

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特别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内容和分类,对进项税额进一步细分。其中特别要注意待抵扣进项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具体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本次营改增,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40%的部分进入本科目核算,在满12个月后转出至进项税科目。

(3)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当期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票,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本科目核算。因为会与上述两种情况混淆,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不符。应在“应交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此项金额。如表(2)所示。

贷方科目中单独设置“简易计税”细目,既能满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满足简易计征应交增值税核算要求,两者明细科目不可混用。

如表(3)所示,本科目下单列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的细目设置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决定

二、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方法项目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式,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别对待。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发票内容,应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期末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这个科目。这样即可分别核算两种计税方式,又能与纳税申报表相匹配。

(二)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1.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通过新的税务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票面的销项税额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能开具差额征税发票的业务。(1)房地产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 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房屋对应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

计算过程:销售额=1 000÷(1+11%)=900.9 (万元)销项税额(未扣除项目)=900.9×11%=99.1 (万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 000-200)÷(1+11%)×11%=79.28 (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99.1-79.28=19.82 (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9.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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