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____元,此赔偿数额是
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
谅解排比句08-22
各安保人员:
四、对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上报,由安保部答复和改进。应严格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五、工作人员应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不得安排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支行承担。
六、负责协调解决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七、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如发现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的,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要求保安公司及时教育或调换不适合的保安人员。
九、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篇1: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审前调查报告】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审前调查报告
案 由 调 查 单 位
【篇2: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1
近几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针对这一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2
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2011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由于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严重性,构成过失犯罪即已经出现了损害结果。一方面,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金钱损失,急需被害人赔偿进行医治和生活;另一方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被告人 3
大部分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缩短审理羁押时间,我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及时审查案件情况。 2、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受理案件后,在三天内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决定是否使用快速审理模式审理。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得办案资源的投入和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在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办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将更多的资源去办理疑难、复杂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节约诉讼时间,从而达到刑事诉讼资源的最大效益化。 3、把握时机,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把民事调解贯穿于刑事审判始终。根据受害人和被告人具有对立情绪大的特点,引导被告人真心悔过,积极赔偿;稳定受害人的情绪,使其理智表达诉求。调解不能急于求成,把握时机,适当的“冷却降温”,分析道理,耐心倾听,允许当事人诉说委屈,释放怨气。调解时,有时双方分开调解,有时一起协商,调解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通过电话,联系村委,亲友劝说等。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做到赔偿责任划分合理,认定有据,赔偿标准有规定明确。
4
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所犯罪行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较好,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适用缓刑。当然,虽然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但是并不能因此适用缓刑过度。我院准确把握严宽相济原则,综合考量案件情节,慎用缓刑。
过失犯罪较多的是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往往急需被告人的赔偿进行医疗和生活。因此,被告人是否切实进行赔偿,是刑事判决特别关注的考量因素之一。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进行宣判的同时,完成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定期回访。
【篇3: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某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163 人,立案侦查 113 人,侦查终结106人,移送起诉90 人,决定提起公诉60 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36人。在调研活动中,课题组对有关案卷进行了调卷查阅,与两级院从事反渎职
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由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类型、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够,加之此类犯罪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故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举报热情不强,支持查处的呼声不高。3、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新罪名较多,涉及诸如金融、环保、商检、土地、质检、林业、教育、文物、卫生、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较广,涉及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形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源相对缺乏,可查性较低等不利局面。
主要原因是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嫌疑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大多具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素质,不少还担任着握有审批权的领导职务,有着较为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有的甚至还是某一方面或领域的专家或权威,具有深厚的行业或专业知识,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其反侦查能力和对抗性很强。同时,由于现阶段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和公共决策过程本身存在的责权不明、随意性过大、规范性不强和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等原因,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也由于涉及专业领域业务性较强,决策过程复杂分散,而难以厘理其在之中所起的犯罪责任。加之如前所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其主观恶性不强且又未收受个人“好处”,在现实生活中多与工作能力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工作失误、“好心办坏事”等相混淆,有关领导和一些群众认为对此以犯罪处理为之过重,为此对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或直接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给予阻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深入查处和顺利侦查终结。
附表1: (单位:人)
%。经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在侦查环节囿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所限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的查处难度较高等特点,致使所立案件经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明确,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难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而只好做相对或存疑不起诉进行消化处理;二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社会各方面对办案的压力、阻力,对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也往往做不起诉处理;三是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方向、证明标准把握、证据证明力判 断使用等方面不够全面得当,有的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或灭失也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在法院审结的29件36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6人,处以拘役1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其中宣告缓刑23人;宣告无罪2人。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总人数的。而据自治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2003年至2007年6月,在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判决缓、免刑的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其主要原因是,1、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不进腰包的腐败”,难以引起公众的愤恨,“加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横加干涉,认为被告人仅是工作中的失误或差错,而往往以保护干部或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为借口,为其开脱责任而施加压力,审判机关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格局下,往往屈从于领导指示而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2、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三年到十年,较之其平均个案损失258万元的严重损害后果[2],量刑明显偏低,这为判处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非监禁性刑罚提供了操作空间;3、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尤其是对如何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明确权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制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也存在着标准不清、操作性不强、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等问题,不利于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的严肃查处。此外,渎职侵权犯罪的定罪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缺少物证、书证等进行固定,一旦被告人或证人翻供,在无其它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未形
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往往导致案件被宣告无罪。
附表2: (单位:人)
2004年1月—2007年10月,该市检察机关共对反渎职侵权案件提出和提请抗诉3件,抗诉率为。法院经再审后,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各1件。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只对宣告无罪的反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刑事抗诉,其它案件只要法院作有罪判决即达到工作目标的不正确思想,对所判刑罚是否恰当研究较少,法律监督不尽到位。另一方面,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外部执法环境的综合考虑,一些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法外容情”现象采以默许态度,较少予以深究。此外,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官员被判有罪缓刑和免刑的,可以保留公职和工资待遇。鉴于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多“因公犯罪”或“无心犯罪”,从其生活出路考虑也较少决意对明显畸轻裁判进行刑事抗诉。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和公权运行规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管的公共权力必须严格监督、严格制约,否则公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体切身利益的实现问题,关系到国家公信力权威的有力彰显问题,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如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1]。再如我国矿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房价虚高不下、土地开发过度、食品卫生事故频发,在其背后都隐藏着主管机关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因此,“这个意义上说,渎职是不揣腰包的贪污,渎职之危害猛于贪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处长关福金说得更加到位:渎职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2]。对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席会议和座谈会、举办法制课、
上街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讲解渎职侵权法律知识,剖析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并进一步增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
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积极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二)积极深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而仅2004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相比之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还处于薄弱环节。这其中既有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客观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本身存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少、装备差,侦查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精、执法水平不高,办案中有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犯罪研究不够等主观原因,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也或多或少存在对反贪工作抓得紧、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无所谓的观念。为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以严厉查办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及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结合渎职侵权犯罪涉及领域广、环节多,且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的角度入手,不断拓展办案视野,认真分析研究新领域犯罪和新手段犯罪,积极查办涉及新罪名的渎职侵权犯罪。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既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办案的力度,又始终坚持质量标准,做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在从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在依法区别对待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机构编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加强侦查策略和侦查技巧研究,通过在岗培训、以会代训、听取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强化反
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促进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如前所述,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量刑时存在偏轻、偏宽的不正常现象,这不仅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分子,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而且大量耗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削弱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影响力度,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价值引导取向,助长了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难以有效发挥刑罚的警示、惩戒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裁判畸轻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依法坚决地进行刑事抗诉。要防止刑事抗诉结果难以预料,如法院不改判即意味着刑事抗诉错误无效的消极思想。同时,检察机关应推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出庭公诉中对渎职侵权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审判机关也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通过判决书析理论证适用缓刑、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当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审判人员徇私情、私私而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以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
当前我国关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不够完善,表现为主体不尽科学、罪过形式不甚规范、客观方面有失妥当、罪刑处断有欠均衡[1],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刑法修改实施后,把渎职侵权犯罪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且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随之产生诸多问题,其一,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本身就不够明确,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混淆;难以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打击面过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发案主体相冲突,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部分
渎职侵权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够清楚,如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如何理解,虽然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难以细化,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且审判机关在适用最高检司法解释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其三,渎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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