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为本局管辖区内的企业,经核查,该企业自成立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生产经营活动一直符合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的要求。项目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均已验收合格,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按时、足额缴纳了排污费,无欠缴费情况,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未发生污染事故、违法排污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东营市科技局:
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的“新型不含有机氯破乳剂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特此证明。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
20xx年x月x日
铜环字[ ]第 号
经审查 企业(地址:)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工业固废处置符合环保规定要求,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没有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特此证明。
市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