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保证书(汇总3篇)

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保证书(精选3篇)

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保证书 篇1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为文明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为文明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成俗、行之有效,需要全党、全体干部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在xx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郑重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系严密、内涵丰富,党纪、党章、国法和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此外,还要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懂得并自觉遵守这些规矩,党员干部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组织才更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进一步提升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我郑重承诺:

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服从组织安排,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省委“十项规定”、州委“十二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及“四要十不准”、《廉政准则》、“十严禁和十不准”等规定精神,按政策法规和制度程序办事,不越雷池半点。

三.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八不准”,自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良好形象。以一身正气,书教师形象。严格教育、管理家属、子女,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或各种有价证劵。严禁收受地方土特产,不得在公务活动时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四、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师德规范》, 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原则,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热情服务,工作中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态度和行为。

五、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以商业为目的销售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不得以任何方式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六、杜绝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教辅资料发行者和个体经营者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回扣,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七、决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决不参与拜兄弟、认干亲等庸俗活动;决不利用同学会、同乡会、宗亲会搞小圈子;决不串联上访、非法集会;决不搞个人攻击,诬告诽谤、泄私愤、图报复,损害团结等。

践行承诺,违者必纠。切实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的内容,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信守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争创一流,再创辉煌,推进后勤服务工作新跨越、新发展。

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犯,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保证书 篇2

尊敬的各连首长:

在其休假期间,绝对休假不休制度,绝对做到平时即时战,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军民鱼水一家人,绝对不做对部队。和有损害军人形象的事情。如本人在休假期间发生以上所述内容任何一条,请领导严厉处分。

xx年xx月xx日

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保证书 篇3

尊敬的:

因长时间未与家人见面,甚是想念,遂决定请假回家探亲,我保证按时归队对,保证遵守探家规定,和地方上的法律法规。

xx年xx月xx日

拓展:部队探亲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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