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反思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3篇)
杭州地铁11.15坍塌事故已过去四年多了,但每当想起这起事故,都会让我们每个四局人悔恨难当,事故血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发生对我们四局每个人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公司组织观看了11.15事故的视频后,内心触动很深,也给人以深思,作为一名技术人员,我的体会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职工安全意识差。本应做的能避免安全事故出现的常规工作而不做,总认为不会出事,越是不在意,却越会在不在意的地方出现问题。
二、生产一线的技术及监控不到位,场地早就出现地面沉降视而不见,在采取措施不理想的情况下,继续盲目施工,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技术管控不到位,基坑开挖的分层分段未按规范标准进行。而在基坑开挖时,连降水措施都未做。盲目抢工期,未及时做好支撑就继续开挖。
作为一名四局的员工,通过11.15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刻体会到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技术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动力,没有安全保障和技术管理的施工生产是不科学的生产,是凌乱的生产活动,是没有良知与责任的生产。结合自身,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加强施工生产技术管理
严格按照局管控约束性条款及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施工,加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好对现场的技术管控。
二、增强个人安全意识
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的主人,树立主人翁精神,就要真正融入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人人要参与管理,重视安全,抓安全,大家共同来建设家园,不是一个领导或几个管理人员能做好的,必须依靠全员的力量,使其在每个工作面都能得到管控有效的安全局面来保障我们的生产安全。
血的教训给我们深刻反思:安全管理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让人人都愿意参与安全管理,只要大家都参与了,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达到防患于未然,才能为我们的建筑工程施工创造出一片安全祥和的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警钟长鸣”要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胶济铁路交通事故4-28事故伤亡惨重吸取教训展开大反思
刘说,“4·28”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铁道部党组以及我本人和全路广大干部职工极为痛心。他要求立即在全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铁道部党组决定,从今天起,到北京奥运会结束,在全路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要有目标、有步骤、有检查、有考核地推进这一活动。
刘强调,要严格调度命令管理。严格执行行车工作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按规定必须发布调度命令时,不得以文件、电报代替调度命令。各铁路局要对调度命令发布、审核、登记、转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调度命令管理,严格调度命令发布纪律。各局调度所将每日管内线路限速处所揭挂限速揭示牌,由工务调度和施工台调度签字,各行车调度台调度员记录清楚,对进入本区段的列车逐列核对限速要求,确保调度命令发布、传输及时、准确,无漏洞、无隐患。
刘要求严格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和现场防护人员。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禁止放行列车。现场监护人员要严密监视列车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拦停列车,并及时报告。防护标志必须做到准确清晰。
刘强调,要强化车机联控工作。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限速地点的关系站要主动与司机核对慢行要求,核对不一致时,宁停勿放,按规定补交命令,确保行车安全。限速运行调度命令,必须由指定车站人员进行提示。强化应急处置。机车乘务员要加强了望,发现线路严重晃车、限速标志与运器数据不符等危及行车安全问题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刘最后要求深化落实安全生产的逐级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那些疏于管理、作风飘浮、工作不力、不在状态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群众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对交警部门或个别事故处理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信访。在这些投诉或信访问题中,有正当的维权,也有无理的缠闹。合理的诉求与不合理的纠缠,形成一定的矛盾,使接访处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确保依法规范处理事故,尽量减少和避免群众的信访和投诉,是当前“正规化”建设中的首要任务。近期,很有幸参加了全省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培训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信访的问题,结合我省高管支队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本人简单的进行了梳理摆析,供大家思考。
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信访的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处置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出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门尽赶赴现场。但由于警力、车辆装备、值班备勤、接处警衔接等问题,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延误了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的最佳时机,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细、取证不认真,做出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不满投诉。
二是处理事故不规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不深入,证据材料不全面,民警对检查鉴定重视程度不够,对检验鉴定结果未研究论证,造成重新申请。对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耐心听当事人辩解,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劝说工作。或拖延事故责任论定,超期限扣留肇事车辆等等,因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三是事故责任认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宣布时,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对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进行认真解释、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侦不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立案侦察,但由于受人力、装备、日常事务等客观因素影响,案件一时无法侦破,使死(伤)者一方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上访投诉警方办案不力。
五是事故处理中,其他部门收取的施救费、抢救费、赔偿交通设施损坏费,特别是一些无法得到保险的估价费、停车费等费用,事故承办民警由于没有做好解释,当事人认为太贵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导致事故没有了结,使当事人产生有“权钱交易”的怀疑,引起不满而投诉。
六是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的案件,由于交警部门处理的意见与检察院、法院在环节上衔接不够,存在异议和分歧,信访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门纠缠,甚至投诉上访。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众时态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缺少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简单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决”。使当事人感觉办案民警不重视他们的问题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来就矛盾的心里更加不满,引起上访投诉。
八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由于当事人受教育的层次不一样,个人素质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法盲,为达到交警部门采用“强制措施”满足其赔偿或个人其他目的,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心态违法上访。
二、“三加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投诉和信访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意识。在通事故处理中容易引起群众投诉、信访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群众对我们交警部门不满而造成的,其中有当事人对交警执法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一些诸如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上访的空间。因此,紧紧抓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从源头管理、基础建设、制度落实三个方面着手,确保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严格、公平、公正、文明地处理每起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交通事故处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当事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执法。一方面,狠抓事故处理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障、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规定接处警、超期扣留车辆、违反程序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信访条例》宣传。交通事故中的信访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对信访缺乏了解等原因造成的。只要我们主动用《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的解释和答复,使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就能够引导他们对不合理诉求自觉撤访息诉,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信访。
总之,出现信访并不意味着全是坏事,有些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细节、细小问题,有时通过信访可以及时反映出来,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信访,依法认真处置,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每一起信访问题,我们都要认真对待,积极处置,而不能消极对待,甚至压制、隐瞒。